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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法理型统治是一种依靠官僚和法定程序的统治。18这种政治的优点在于稳定,领袖也要守法,依据既定规则来统治,领导人的转换也是按照程序进行,因此,即使领导人个人的能力、魅力、智慧弱一点,也无妨,因为这种统治是一个机构的运作,领导人只是这个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型统治是理性的、规则化的。它适合的是和平时期、“平庸”的时期,它适合人类社会的大多数。但是这种统治也有弱点,最大的弱点是机械,循规蹈矩,因此,当社会发生变化之际,它的回应能力不足、不快,有时甚至显现出僵化,同时,它特别不足以应付社会生活的紧急情况,缺乏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当机立断的效率,甚至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在法理型统治下,由于一些重大的变革往往要牵动整个机构,牵动很多人的既得利益,因此难以变革。而在这时,就往往需要魅力型人物来推动变革,进行创新。传统型统治与法理型统治更多相似之处,不同的在于传统型统治 更多依赖惯例,更多依赖传统,因此,也同样具有法理型统治的可能出现的僵化问题,甚至更为严重。因此,当社会的变革需求时,就仍然会出现新的魅力型人物以其活动以及他对于许多人的社会召唤力引发出革命性的突破,形成新的魅力型统治。但是,革命同样不可能永久持续,革命后的制度会逐渐常规化,因此必然使统治类型再次从魅力型向法理型或传统型转化。  
  最后必须指出,韦伯的这种分析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分析。韦伯不认为社会和历史中曾经有任何一种纯粹的理想类型的统治,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看见的都是某种程度的混合型统治,其差别仅仅是程度不同而已。19  
  韦伯进路的启示
  上面关于韦伯观点的叙述当然是大大简略了,因此失去了其原著的丰富性和历史性,甚至可能有一种历史循环论的味道。但是,这并不是韦伯的问题,而更可能是任何概述都难免带来的问题。如果在此我们不追究细节,而是将韦伯的分析作为一种思路来考察法治和人治的变迁和发展,我们就可以看到,法治和人治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且这种合理性都是历史和社会构成的,并不具有永恒的普遍的合理性。相对说来,法治具有更多的普遍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优点不是法治本身具有的,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的特点促成的。我们可以看到,人治的问题并不在于任何统治者都可能犯错误(事实上法治同样可能犯错误甚至是重大的错误20),而在于人治无法作为一个长期治国的手段,无法保证制度、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于领导人是否真的或总是具有那么多的智慧和贤德,尤其在现代的高度分工的社会中。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看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在社会需要变革的历史时期,人治不仅是必要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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