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也并非只强调法律或只强调圣人,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必须结合,差别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韦伯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概述
如果心平气和地同样认真对待传统的法理学论证,我认为人治论者和法治论者的观点都是有道理的,都很有说服力,我们无法从这种传统的思辨的进路来论证人治或法治的优劣利弊。同时,这种法理学的讨论问题的方法也许有错。这种讨论都试图找到一种永恒的最佳治理方式,寻求一种不问时间地点到处都能适用而且都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但是,近代以来的社会发展告诉我们,不可能有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治理方式,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因此,仅仅依赖思辨不可能将这个讨论引向深入。而“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9 因此,我们也许应当将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放在一个历史发展的语境中重新思考。而在这个问题上,韦伯对政治统治方式的变迁的考察和分析,10我认为成功地超越了传统的法理学关于人治法治谁优谁劣的形而上的争论,有可能把法治和人治的讨论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大致说来,韦伯将社会生活中的合法的统治方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分别是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相信法律,即使有权威的人也只有在法律规则之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利。人们普遍遵守法律,信守法律,法律代表了一种大家都遵守的普遍秩序。传统型统治是基于源远流长的传统的神圣性,相信按照传统实施统治的合法性。魅力型统治,人们确信一些非常有个人魅力的领导人具有超凡的智慧、品质,并因此统治获得合法性。如果依据通例,将法治界定为遵循先例或既定规则的统治,11那么前两种统治都大致相当于法治,而魅力型统治大致相当于人治。
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社会现象,当社会出现危机时,魅力型人物可以促进人们改变价值观念和信仰,使人们接受一种新的信仰和做法。其关键在于当时的人们需求这样的人物,他们尊崇这种魅力型人物,追随他进行的社会变革。表面看起来,这种对于领袖人物的迷信是一种愚昧的行为。但是,在韦伯看来,这种人物的出现以及与之相伴的魅力型统治往往具有革命的力量,因为正是这种魅力型领袖促使人们能迅速、不加反思的摆脱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约束,与旧制度彻底决裂。因此,从社会功能上看,这种看似愚昧的魅力与昭示人、启示人的“理智”所起到的社会功能是相同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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