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优先性——评《正义论》
周保松
【全文】
罗尔斯(John Rawls)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被哲学界公认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过去三十年,讨论批评该书的专着及文章汗牛充栋,罗尔斯本人的观点也在不断调整。1975年德文版出版时,罗尔斯已对英文初版作了修订。在同样的基础上,《正义论》英文修订版去年正式出版。其中最主要是修正了对自由原则优先性及基本有用物品(primary goods)的论证。罗尔斯相信,修订版较初版有重大的改善。由于《正义论》全书的论证环环相扣,牵一发动全身,故修订版的结构、节数虽然和初版一样,不少地方却作了删改增补,结果页码与初版也变得完全不同。下面我将集中介绍修订版的改动及其背后的理据。
《正义论》一书的论证庞大复杂,目标却很清楚:取代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为民主社会建立一个系统性的自由主义正义体系,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得到绝对保障;同时,在社会经济资源方面,证立一个较右派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更为平等的社会分配原则。这两个目标体现在他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之上:
(1) 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在与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兼容的情况下,拥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
(2)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a) 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b) 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
这两条原则具有一种词典式的优先次序,即在第一原则未被满足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去到第二原则,原则之间没有交易折衷的可能。对罗尔斯来说,第一原则绝对优先于第二原则,个人基本自由不可以因为社会及经济的整体较大利益而遭到限制及剥夺,自由只可以因为自由之故而受到限制。
由于修订版只是修正对自由原则的论证,下面我将只集中谈第一原则遇到的问题。
有几点我们得先留意。首先,自由原则所指的基本自由,不是泛指所有的自由,而是民主国家
宪法保障下的一张自由清单,包括思想与信仰自由、结社与言论自由、政治参与自由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这些自由构成一个自由的体系。其次,由于不同的自由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所以没有任何一种自由是绝对的,而必须互相作出调整均衡。最后,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并不适用于所有社会,对一些经济落后、温饱尚未得到保障的社会便不适用。我们可以看到,自由原则正正是针对效益主义而发的。效益主义认为,当一社会的基本制度能增加社会整体效益的时候,该制度便是合理及公正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出于经济增长或效率的考虑,基本自由便可以受到限制。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道德上也可接受。但罗尔斯认为,效益主义难以接受,因为它并不重视个体的独特性,个人只是满足整体效益的工具,个体的平等权利及尊严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他的正义原则却没有这样的情况,因为自由的优先性保证了所有人拥有最大程度的均等的自由,任何整体利益或其它价值,都不可凌驾于自由原则之上。问题是,如何证立自由的优先性呢?这是罗尔斯理论的关键。一旦论证失败或欠说服力,便会削弱整本书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