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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道义:哈贝马斯的国际人权观

  
  哈贝马斯不看好这三种转化机制中的任何一种。第一种转化除了「世界革命」或「和平演变」进而引起世界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国家集团间的大动干戈之外,没有推行的机制。第二种转化凭空设想世界政府,其实大可不必。哈贝马斯认为,国际社会对其成员进行道德法律的监督,「在没有世界的权力垄断和没有世界政府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实现的」。至于第三种转化,哈贝马斯说得很清楚,也许有些人(如一些美国政客)这么想,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许多欧洲人并不这么想。
  
  哈贝马斯也不认同现状主权论。现状主权论目前的基本特点是,它无法也不愿区分内政自决、互不干涉原则和道德不干涉主义之间的区别。由于缺乏这一区分,任何一国对另一国的批评都变成了「干涉内政」。哈贝马斯拒绝道德不干涉主义。在他看来,主权论不是一国在他国人民遭受国内暴政统治时保持道德冷漠的借口。国际间的道德愤慨有其自身的价值,不能仅以是否涉及某国内政而论。正是因为如此,「科索沃人对平等共存的诉求,以及人们对残暴驱逐平民的不法行为的愤慨,使得(北约的)军事干预在西方受到普遍的、虽则程度不同的赞许」。
  
  那么,哈贝马斯是如何以「人权」思想来将他自己的国际社会观与虚无论、转化论和现状主权论相区别的呢?大致说来,与虚无论的区别是以人权驯化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状态;与转化论的区别是以人权确立转化的法制机制;与现状主权论的区别则是以人权来确立国际间正当干预的原则和标准。这三种区别有着实质的内部联系,它们构成了哈贝马斯国际人权观的三个方面,所以需要对它们略加说明。
  
  以人权驯化国与国之间的自然关系,首先就是要把人权确立为与主权同样重要的国际原则。目前的联合国宪章中虽然同时包含主权和人权的内容,因而肯定了二者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但由于联合国和安理会机制的不完善,仍给一些国家留下了随意用主权挤压人权的空间。哈贝马斯称此为联合国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剪刀差。真正有效的国际法,它的功能不仅是以尊重主权来维持一种狭义的世界和平(一种相互非战的权力平衡秩序),而且也是以加入人权原则来实现一种广义的世界和平(一种互利的、追求普遍人类目标的、共同合作秩序)。主权和人权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权力平衡秩序和道义秩序的关系,也可以看成是秩序和道义的关系。
  
  哈贝马斯不是第一个关心国际间秩序和道义关系的人,但他的确明确建议将人权确立为这种道义。主权法从来就不是国际法的全部内容。荷兰法学家格罗蒂斯(Hugo Grotius)于十七世纪所着的第一部国际法就涉及了一国可以合法运用武力惩治有道德过失的另一国的情况,也就是说,承认秩序并非永远优先于道义。但是格罗蒂斯认为,为伸张道义而破坏秩序是以害易害,应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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