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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道义:哈贝马斯的国际人权观

  
  现实主权论是介于虚无论和转化状态论这两个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极端之间的立场。它并不否定国家的完善群体性和行使正当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但它认为,国家的完善性、合法性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而且因相互利益联系而成为更广大群体的一部分。它认为,由于民族利益和民族感情的现状,国际社会尚不能取代国内社会。比利时法学家德维丘(Charles de Visscher)曾就此说道﹕
  
  如果国际群体,或者更准确地说,国际群体的感觉,很少能引发个人良知的共鸣,那倒不全是由于权力的阻扰,而是由于大多数人仍然只能感知民族国家生活要求他们的那种直接实在的团结,而远不能感知那种真实但却相当遥远的(国际)团结。
  
  德维丘所说的那种虽非虚幻但却相当遥远的国际社会联系不像绝对主权论说的那么简单明了,也不像世界普遍论说的那么理想美满。现实主权论也往往成为经过某种修正后的虚无论和转化论的弱势表述。
  
  哈贝马斯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立场与虚无论和转化论都有重要区别,但却并不因此成为弱化和模糊化的现实主权论。他的人权思想是他在这两个问题上立场的核心。哈贝马斯不接受虚无论关于绝对国家主权论和国际间无政府主义自然关系的观点。他反对将「国家」这一现有国际法的主体自然化或道德中立化,因为「国际法的主体以其在二十世纪灾难史中留下的斑斑血迹证明,认为古典国际法是清白无辜的这一推想是极其荒谬的」。他明确指出:「以人权驯化国与国之间的自然关系,这样把国际法转化为世界公民法,已经摆到议事日程上了。」
  
  以世界公民形态来看,国际社会的道德主体和权利主体不仅是主权独立的国家,而且也应包括具体的个人和群体。而个人及局部群体在国际社会中的成员身份却一直是古典主权论所要排斥和否认的。人权法则在这一点上与古典主权论是针锋相对的。人权法则使得个人或群体获得向国际社会申诉的权利,而国际社会也因此不允许违反人权的统治者以国家为借口,逃避其罪行的法律责任。哈贝马斯就此写道:
  
  世界公民团体所有的直接成员也要保护那些受自己政府欺凌的公民。超越国家主权的法律最重要的后果是──正如皮诺切特案件所显示的那样──让那些官员对他们在政府和军队任职时犯下的罪行承担个人责任。
  
  哈贝马斯接受转化论关于国际社会积极转化的基本理念,但他并不把这一希望寄托在人由生以来的理性能力、人性或自然权利之上,他也不接受与此有关的转化机制说。现有的转化机制说大致有三:一、国际社会通过接受某种合法性标准、意识形态真理或历史发展规律(如天主教、共产主义、资本主义)向同化或同质化转变。二、由国家间联邦和世界政府来实现这一转变。三、由某一国作为道德榜样或价值维护者来领导世界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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