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于我们来讲,宣誓证据裁判制度为什么在英国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人们为什么会信赖它,法官为什么敢于采纳宣誓证据?这些对于我们全是问题,可为什么对于英国人却不成问题?可以想象,如果在我们的法庭上,法官也来这么一个要求证人宣誓的程序,让证人手按《论语》宣誓,或者让党员证人手按《党章》宣誓,或者手按《共产党宣言》宣誓,会有什么样的效果——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这一事件会成为中国本年度最幽默的司法趣闻。
英国人对宣誓证据效力的认真态度和认同,其原因在上面已提及,但是深入英国人性格的这种诚实依然只是现象,而不是最后的原因。那么最后的原因是什么呢?对于这一点,我们依然只能从宗教中挖掘。宗教改革以前,英国人普遍信仰天主教,天主教极端讲究戒律,而诚实是其中的基本戒律,其神圣性渊源就是《圣经》旧约的摩西十诫之八。对于一个虔诚的基督徒而言,如果作证时候撒谎,他所欺骗的不是法官,不是对方当事人,甚至不是自己,而是上帝,欺骗上帝当然会受到上帝的责罚——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上帝的惩罚是难以承受的,因此恐惧使得他们不敢轻易撒谎作伪证。另外,作伪证还将给自己的现实生活带来一系列极其不妙的后果,他在社区中可能名誉扫地,没有人愿意跟他来往,也没有人愿意跟他做生意,因为他不诚实。所以,无论从终极的彼岸追求还是从现实的尘世利益出发,生活在中世纪的英国人确实不敢随意撒谎作伪证。
而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讲,尽管无数的道德诫命,古往今来的道德家们以及统治者都“教导”我们要诚实,可是现实并没有象他们要求的那样美好。许多中外著名学者都谈到过中国人惊人的不诚实[19]。在我看来,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人缺乏超越尘世功利的灵魂追求和对生命本身不懈的追问,于是对大多数人而言,撒不撒谎仅仅取决于现实利益的考虑。可是单纯的道德是没有确定性的。道德必须要以神圣感为依托,它需要获得合理性解释,仅仅以社会生活的要求来解释道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无法解释为什么一个人在完全安全的情况下还不能撒谎。只有超越了现世物质功利的信仰,也就是来自对神圣感的体认才能赋予道德完满的解释,一个心中充满神圣感的人,他会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一般性的恶性谎言都是对神圣感、对信仰的亵渎,其它道德戒律的合理性基础也在于此。
但是这个问题已经离题万里了,我只能点到为止。[20]
4、偶然性在普通法历史上的作用
任何一次有意义的社会变革是否都是必然的,这成为许多思想家长期思考,甚至成为大部头学术著作产生的原因。但是,历史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偶然性因素,它们使得历史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让人难以捉摸。
《普》在第13章“现代侵权行为法的产生”中,援引了几个案例,这些案例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同一种,即侵权行为,作者认为由于对这些案例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了到底哪个案例对侵权行为法产生起最终决定性作用的问题,因此这里就是偶然性在起作用了,尽管如作者所言,“偶然之中包含着必然的结果”(页443)但是,它无论如何搅乱了历史学家们的视线,使得他们无法沿着原有的线索寻找历史的脉络,“这种偶然性使我们直到今天都难以正确理解侵权行为法中最基本的问题,即有关责任原则的问题。”(页443)
尽管作者没有过多论述偶然性因素对法律形成的作用,但是可以猜测诸如此类的现象在普通法历史上一定还有,而且可能还不少,它们对历史的影响在不为人所知的状态下,悄悄发生,悄悄消逝,而同时历史却被一些人在不完整的信息中解释着,演绎着,并且堂而皇之地总结规律,向人们灌输。所以,作者说:“我们研究的问题,比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总要更为单纯一些。”(页289)从纷繁复杂的历史事件中寻找一条可能的脉络固非易事,但是要从当下的现实中理清头绪也许难度更大,那么历史到底是可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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