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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玉,可以攻石——读《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当然,衡平法的立足并不仅靠了这么一点基础:
  
  (2)教会法对普通法的影响
  
  英国教会法庭是欧洲教皇权力的延伸,执行一套在罗马法基础上制定的全欧洲统一的法律体系,早期教会法的管辖权很大,只要是基督徒,就要遵循教会法——而只有基督徒才能成为合法的英国公民,是否是基督徒,几乎成了一个国籍概念。而且教会法所要管辖的内容也是包罗万象,应有尽有,因此教会法庭成为英国最早的法院。这种状况直到威廉进入英国以后,王权逐步扩张才得到缓慢改变,“直到13世纪末中央集权化过程完成时,促进中央集权形成的王室法官们绝大多数仍然具有教会法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神职人员。这是人类文明历史过程中较为奇特的矛盾之一。”(页17)这样的状况使得普通法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受到长期而深远的影响,并且在普通民众中也深入人心,许多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普通法无法提供救济的时候就会寻求宗教认可来对抗(页184)。这种影响有的直接渗透到许多具体制度中,例如作者认为“宗教法庭很可能是侵权行为诉讼的观念的渊源,…”(页386)至于观念上的影响就很多了,当然并不总是积极的影响,但是,有时即使没有明显的资料表明它对普通法的某项制度产生过什么重大影响,还可以从王室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所使用的方式中猜测到可能的影响。(页431)罗马法没有能够直接塑造英国法,但是其与宗教有关的内容是他们两者的共同之处,而且一直到现在还留下深刻的烙印。
  
  (3)以宣誓决定效力的证据制度
  
  宣誓证据的效力在普通法历史上成为判决得以发生的主要根据。这对于生活在东方的中国人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而且许多现代人也认为“宣誓裁判方法是荒谬绝伦的”(页397)所谓宣誓证据就是证人在作证前应当手按圣经宣誓,保证自己的证词没有撒谎。法官采纳宣誓过的证词进行判决。
  
  宣誓证据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一直沿用,至今未废。尤其在古代,整个社会生活中都被广泛使用,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商业贸易中,“只有诚实的权利主张才会被接受,而且只有通过宣誓裁判之类的办法所做出的否认才是诚实的否认。”(页274)例如,医生行医应该得到公众认可,并且要宣誓保证努力工作,合理收费,并向公共当局检举其他医生不尽职的行为。(页359)对于大多数人来讲,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基本生活准则,无需问为什么,甚至可以说提出疑问者将被人怀疑其没有诚实信用的基本品格。
  
  人们日常生活的这种习惯对司法审判无疑产生很大影响,实践证明,它有积极的效果,也有负面影响。“通过宣誓来证明无罪本身不能被简单地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而轻视它,尽管被告不再会受到所在社区的惩罚,但是他仍然必须宣誓,而且几乎没有人轻易地作伪证。”(页284)因此可以得知,英国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崇尚诚实的生活,并且成为他们国民性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否则宣誓证据裁判制度不可能长盛不衰,同时证人作证也并非随随便便的,证人考虑作证与否,常常还跟当事人本身的信誉有关,一个声名狼藉的当事人一般不容易获得他人的宣誓证言(页383)。但是“宣誓裁判法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合同诉讼中落后现象的象征,它的确阻碍了法律的发展。”(页283)这是宣誓证据裁判法的弊端,也是最终造成后人对这一制度诘难的原因之一。但是,从总体上说,宣誓证据裁判法还是有许多优点,因此它才至今仍有生存余地,“在现代陪审团审判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宣誓裁判的方法具有真正的意义。”(页389)这说明,单独的宣誓裁判法还是有一定危险性,尤其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或者这是否还意味着,相对于古代来说,英国也同样存在着道德堕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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