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对于臣民权利的保护尽管从某个程度上说是王权扩张的表现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王权的巩固和扩张在此似乎不以臣民权利的丧失为代价,相反,臣民的权利在此居然得到了同步的巩固[6]。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人是幸运的,因为国王的权利在最大限度上获得满足的同时,公民权也稳步扩展,在这里,实际权力受到制约甚至最终几乎被完全剥夺的是原有的那些领主,中央集权化的过程没有以臣民利益的牺牲为代价,但是原来的封建制度就逐步消亡了,这恐怕是世界历史上一个奇特的现象。也许,这是后来英国形成了近代虚君共和的历史渊源,同时也许还是英国一直保持渐进式变革的历史根源。
相对于英国而言,中国的情况就大相径庭了,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以来的2000年,可以说中国人根本不知权利为何物,诗经里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观念在中国人的心灵里早已根深蒂固,我们不说权利这个概念中国古代没有,因为纠缠这个问题显然是给古人穿航空服,我们只讨论古代人有没有权利意识,如果有,当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有什么样的反应,只有深入这些问题,我们才能了解中国古人生活得是否有尊严。实际上,早在春秋时代,被后世奉为大圣人的孔子在鲁国当司寇,台下的圣人一到台上就变成了铁血宰相,他严刑峻罚,一上来就钳制舆论自由,听政七日杀少正卯[7],“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卖;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之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8],于是其它诸国对这样的统治方式感到恐惧如“齐人闻而惧”[9]。从史料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古代即有许多顺民,否则少正卯就不至于如此轻易被杀,大家也不至于如此服服帖帖,毫无反抗的念头,因此他们没有权利意识,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权利是被他人赋予的,而不是天生就有,自己的命运总是掌握在别人的手里。到秦代以后,中国人的生存状况就更糟,中央集权在秦始皇手里成为高度统一、专制的国家体制,可笑的是,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居然比照英国的情况猜测中国秦代也是这样的历史状况,他说:“然而,在中国有一个突出的例外事物,这就是把全部政治权利赐给全体人民——而且,这一事件还是在统一国家建立后二十五年之内完成的。”[10],汤因比的这一见解反映出他对中国历史惊人的无知,中国古代君主在王权扩张和巩固的过程中,并没有象英国一样,给予一般民众以同步的自由和权利,甚至连歪打正着式给予人民的权利都没有,相反,自秦始皇以来的2000年来,每个朝代随着王权的巩固,人民的基本权利都不断减少,于是中国人长期以来总是一乱一治——因为人民的承受能力不是无限的,一旦再无法忍受压迫就只好揭竿而起,改朝换代,,由于人们的权利意识没有真正觉醒,统治者更不愿意让人民觉醒,改朝换代并不能解决“娜拉走后的问题”,历史又开始在泥淖中循环,所以泥淖依然是泥淖,仿佛没有希望。
2、司法及其改革与社会稳定
相对于欧洲大陆而言,英国自11世纪以来,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稳定,这不能不说与他们相对合理的司法制度及其应社会环境的挑战而做出的改革有关。我们从《普》一书中,也能领略到这一点。
尽管跟所有国家一样,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封建的英国,其臣民的权利意识不可能深入骨髓,因此诸如男女不平等问题(页184),等级观念等都一直存在并长期延续。“18世纪末的诉讼当事人付出惨重的代价后才明白,所有权的概念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人们所讨论的权利仍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页427)同时,有关法律方面的大量理论问题也同样存在着种种不完善的地方,甚至是自相矛盾,混乱不堪的。比如在债务诉讼中,“如果为执行一项判决而将债务人予以监禁,监狱看守要对本案债权人负责,保证债务人的安全;如果债务人逃脱,看守自己就有责任向债权人归还债务。”(页296)这样的观念和实际操作在现代人看来无疑是荒谬绝伦的。但是在15世纪,人们对此尽管有困惑,却依然实行着,是否有人反抗,书中并未提及,限于资料,我也无从考证,但是即便有人反抗也肯定是少数,否则历史会记下一笔。实际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也总是在审判中时时显现,“由于英格兰法律的基础是法律要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不可能完全顾及个别人的具体情况。”(页277)也就是说经常性的个别不正义总是存在着。证据规则的不完善也成为不公正判决的原因,同时法官们却在明知不公正的情况下,无能为力。(页86)由于各地习惯民情的差异,习惯法本身也在不断地制造国内法律冲突,“人们可以想象到,在某项令状中提出的权利主张,根据伯克郡的习惯可能认为它表示一种债务,但根据德文郡的习惯,则并非如此。”(页285)另外,随着贸易的发展,远程交易不断增加和扩展,由于信息不畅通也开始给司法审判带来不确定因素,法官们常常无法对一个案件作出事实判断,“它不仅使今天的人们无法了解当时的事实真相,而且对这些事实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无法进行法律上的审查。”(页283)因此,社会生活中由于司法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始终如影随形地存在着,影响着和平,也影响着政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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