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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政治、万民法与自由主义的困境

  
  其次,即使我们认可罗尔斯的推论前提,但仍然需要追问:怎样才能保障不同的民族之间构筑出公平的条件,并通过代表设置规定出万民法呢?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置所许诺的“公平的正义”和平等原则是否能够保障人们的文化差异得到“承认”呢?这里涉及的是“原初状态”假定的平等的性质问题。“原初状态”的“平等”设置是建立在“无知之幕”的基础上的,即各派不知道领土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代表其基本利益的民族的相对力量的强弱。正如“政治的正义”要求所有人都应该以一种无差别的(difference-blind)方式相互对待、相互尊重一样,万民法也要求各民族在无视文化差异的情况下以“公平的正义”作为共处的原则。换言之,这种普遍主义的平等并不包含泰勒所谓“承认的政治”的意思。“承认的政治”坚信,对於特定认同的承认与尊敬是任何一种社会安排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承认的政治”也是从现代平等观念中延伸出来的,但它无法在“无知之幕”背后确定平等的条件,因为“无知之幕”的特征就是遮盖竤体的文化认同、社会立场或政治经济条件。从这个角度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不必然创造出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主体性的一部分的相互尊敬,“无知之幕”创造出的平等状况并不是对差异的认可。既然正义理论的设置无法创造出一种具有公共可见度的政治,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消解当代的“文明的冲突”,并在万民法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政治关系。
  
  这样的叙述很可能被看作是从现实的层面对规范性理论进行的批评,在理论的层面是无效的。但我想指出的是,这一批评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罗尔斯的理论方式和他的目标的内在矛盾之上的。罗尔斯的<万民法>与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一样,都是面对文化多元性的现实和文化多元主义的挑战的产物,在某种意义上,他的确如哈贝马斯批评的那样,是以放弃认识的确定性为代价来获得其正义观的中立性。与此同时,罗尔斯试图赋予他的“公平的正义”概念以政治性的时候,承续了《正义论》提出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而这个假设前提在“政治的正义”的层面却是无法得到合理证明的。哈贝马斯在讨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时,曾经批评“无知之幕”是一种人为的“信息限制”,它意味著人们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自由言谈和思想表达的权利。这一批评在“万民法”的推论过程中同样适用,因为“无知之幕”无法建构出一种透明的政治模式,从而各民族社会的独特性及其政治观无法参与到万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建构之中。正如艾克曼所说,“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不能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合理性前提。因此,罗尔斯要么放弃“无知之幕”的假设前提,要么放弃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和《政治自由主义》把它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而不是真理加以讨论,目的在於回避西方中心主义或其他价值中心主义的陷阱。但是,不仅“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预设包含了排斥性的内涵,而且“重舼的共识”本身也不可能对各种信念、道德和哲学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罗尔斯没有意识到的是,只是在政教分离的欧洲政治传统内部,才有可能把诸如信仰、宗教和道德问题放置在“政治”之外加以考虑,从而“政治的正义”不可能是真正超越特定传统的,它仍然是一种实质性的观点。在涉及各种不同的文化价值与政治价值的冲突时,罗尔斯坚持各种非政治价值必须服从於政治价值,从而他的“重舼的共识”的中立性变得极为可疑。宣称“政治的正义”观念是唯一的超越一切完备性的信念、道德和哲学的普遍理论,其隐含的排斥性绝不亚於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的权利理论。政治自由主义的这些内在矛盾不仅同样包含在罗尔斯所构想的“万民法”当中,同时亦由於“公平的正义”运用范围的扩大而更加暴露出自身的危机。这是因为既然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承认“政治的正义”与西方政治传统具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他如何能够宣称这一观念不仅适用於国际关系,而且还能够符合平等的原则呢?
  
  我们还是应该提及,万民法的代表设置是以理想的民族国家和民族国家体系为模型的。罗尔斯解释说,民族政府在负责维护领土完整、决定人口政策、保持环境的统一时,它就是该民族的代表和有效机构。“这一看法必须求助於财产所有权制度,除非某一确定机构有责任维持财产并承担不维持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这些财产就会趋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指的是民族的领土及其永久生养人们的能力,而机构则是指按政治性组织的民族自身。”这一设定迄今为止并未丧失效用,但它的局限性已暴露无遗。首先,在跨国资本主导世界经济活动的历史时期,民族国家的功能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这一点已如前述。其次,像北约这样的军事组织的变化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的经济组织的活动也已经表明,民族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实体的含义正在改变。正如亨廷顿已经提及的那样,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不过是美国和西方大国操控的舞台。一个相对完备的万民法,必须考虑这些新的和旧的世界关系,并把它们作为建立合理的平等的原则的另一个参照点。第三,从民族社会的单一结构出发推演政治的正义和万民法,不仅掩盖了上述不平等的国际关系,而且也忽略了不同民族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罗尔斯在讨论“非理想理论:不利的状况”时,把贫困社会中的巨大的社会罪恶归罪於强制性政府、腐败的权贵、由非理性宗教所造成的妇女的屈从等等,从而论定这些民族社会的困境全都隐藏在社会的背景结构当中。然而,当代世界的国内关系和国际关系错综交织,其经济政治结构是和殖民主义时代以来的全球历史密切相关的。回避这种不平等的世界历史关系,而把这些状况仅仅归罪於特定民族社会自身的文化、宗教和政治结构,不仅无助於消除这些罪恶,而且也可能掩盖了另一些罪恶。<万民法>没有触及这一类问题,在作者建构的图式中也不包含这方面的内容。罗尔斯思考万民法的焦点始终是“民主国家”如何“宽容地”对待“等级社会”,这多少让人觉得没有切中等级化的国际关系的要害。因此,一项范围广泛的万民法基本上不能从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内部的政治正义中推导出来,相反,它应该建立在一种对於当代全球关系形成的历史的反思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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