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认为,“道德规则不是我们的理性得出的结论”。不但传统的宗教信条,譬如对上帝的信仰,以及许多涉及性和家庭的传统道德,一些特殊的道德传统如私有财产、节俭、交换、诚实守信、履行契约等等,也是如此。传统道德等事情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任何可能的道德规则,也无法用理性加以证明。
人类的道德传统虽不能人为地建构,但可以对其形成过程进行部分的改造。但这需要人们在内部批判的基础上,通过如波普所说的点滴的改进(piecemeal engineering)以消除那些公认的缺陷。即通过分析其各个部分的相互协调和一致性,对系统做相应的修补,以改良人类的道德传统。
(二)演化的理性:
哈耶克秉承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传统,反对建构的理性主义,而主张演化的理性主义。他认为,一切进化,无论是文化的还是生物的,都是对不可预见的事情、无法预知的环境变化不断适应的过程。这是进化论无法使我们对未来的进化做出合理预测和控制的一个原因。它所能够做到的,不过是揭示复杂的结构如何具有一种使进化进一步发展的调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质所定,这种发展本身是不可预测的。
许多演化出来的规则,为扩展秩序中更大的合作与繁荣提供了保障,它们可能全然不同于任何能够预见的事情,甚至有可能在这一秩序的进化过程中,迟早会让某些人产生反感。在扩展秩序中,在每个人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必须做什么上起决定作用的环境,显然包含着其他许多素不相识的人就采取什么手段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做出的不为人知的决定。因此不管是在这一过程的哪个时刻,个人都不能根据自己的目的,对逐渐形成秩序的规则的功能进行设计。扩展秩序的作用方式超出我们的理解力、愿望和意图、我们的感知能力。
文明不但是进化的产物,也是一个过程;通过建立起普遍规则和个人自由的架构,它会让自己继续进化。这种进化不能用人们的需要加以支配,而且常常不会产生符合人们需要的结果。
哈耶克认为,在行为规则的进化选择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人类喜欢专注于立刻就能感受到的行为后果,但它们在这种选择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有长远作用的行为规则指导下做出的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才是选择的依据。这些结果主要依靠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休谟认为规则“并不是从具体的个人或公众在享用任何具体好处时所得到的功利或优势中产生出来的”。人们在采用这些规则之前,并没有预见到它的好处,虽然有些人会逐渐明白他们从整个体系中有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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