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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墨子》有感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和墨子的政法理论联系起来分析。前面已经提到墨子的政法理论是以“尚同”为核心的。那么怎样才能够实现尚同于一义呢?墨子在《法仪》一篇中有如下的一段论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然则溪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溪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溪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溪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墨子在这里否定了法父母、学者和国君,但是在《尚同》一篇中却要求天下人逐级的尚同于家君、乡长、卿与宰,诸侯,三公和天子。显然这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实际上前者说的是现实的社会,后者说的是墨子理想中的社会。墨子首先论证在现在的社会状况下是不可以法父母、学者、国君的。但是墨子又认为必须要通过尚同才能救乱世,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矛盾以达到墨子理想的尚同社会呢?于是墨子提出了法天,尚同于天。并且墨子所积极宣传的天、鬼,已不是从前意义上的天、鬼。从前的神灵的形象是任性的、喜怒无常的、不可测度的;它随意的决定一切,无所谓正确、正义、公正和合理。而在墨子这里他明确的为天、鬼安上了一个确定的属性或赋予了一种明确的性格。而这时我们发现事实上天鬼之所欲,也就是墨子的主要主张,兼爱、非攻、尚贤等等,例如:“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天之意,不欲大国之攻小国也,大家之乱小家也;强之暴寡,诈之谋愚,贵之傲贱,此天之所不欲。不止此而已,欲人之有力相营,有道相教,有财相分也;又欲上之强听治也,下之强从事也。”“夫鬼神之所欲于人者多,欲人之处高爵禄则以让贤也,多财则以分贫也。”于是有这样一个高高在上的,有意志、施赏罚的“天”的存在,墨子的尚同主张就有了合理性和强大的说服力。天鬼在这里成为了墨子推行自己主义的工具,正如他自己所言“有天治,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天治”就是用来“度天下之王公大人为刑政”、“量天下之万民为文学、出言谈”的“法”和“仪”。同时,又是实行自己主义的保证:“使天下之人,皆若信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则天下岂乱哉!”
  
  恩格斯在论西欧中世纪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与宗教的关系时说:“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当时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都不得不采取神学的形式;对于完全受宗教影响的群众的感情来说,要掀起巨大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中国的战国时期与西欧的中世纪虽然不完全相同,但“群众的感情”之“受宗教影响”则有相同之处,墨子也因此为推行自己的主张来神道设教。于是可以看到墨子有关天鬼的论述是为了给他的学说设立宗教的制裁,让人们心中存有这样一种信仰,再利用人们的这种信仰来推行他的学说。而并不是对任何超自然的实体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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