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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解读普通法—读波洛克和梅特兰的《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前》

  
  正是基于对普通法历史的关照,我们在此处才要推出一本关于英国法律史的奠基性的经典著作,那就是波洛克和梅特兰的《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前》(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之所以在众多的英国法律史著述中选重这一本,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说起来,要讲完整和详尽,有后来霍兹沃思爵士十六卷的《英国法律史》(Sir W.Holdsworths,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要论简明扼要又不乏见解,又有后来普拉克内特的《简明普通法史》(T.F.T.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和贝克的《英国法律史导论》(J.H.Baker,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nglish Legal History),谈到深邃和启发则有密尔松教授的《普通法的历史基础》(S.F.C.Milsom, Historical Foundations of the Common Law)。而我们所推荐的这本书虽然重点仅仅覆盖一个多世纪,无疑却抓住了普通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时期,那就是普通法的奠基和形成的时期。另一方面,作者运用了文学化的语言来描述如此严肃的话题也是使该书广受欢迎的重要原因。
  
  关于这本书的背景有着很多的故事和花絮,比如它虽然名为波洛克和梅特兰合著但实际上大部分都是由梅特兰单独完成的,这些我们可以在其他的场合加以讨论,在这里我想谈的主要是以这本书为蓝本如何来解读英国法律史的问题。英国法律史资料浩繁,法庭的卷宗,文秘署的令状录,中世纪的《年鉴》,法学家的著述,可以说的确是汗牛充栋,想要从如此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掌握英国法律史就必须找出其中的线索,否则我们的知识永远都是零散的。梅特兰很注重这一点,在完成了第一编一个简单的概述之后,他将作为主体的第二编从两个角度来写,那就是公和私的角度,即封建保有和地产权制度。
  
  梅特兰的第一条线索是封建保有制。诚如维诺格拉道夫所言,如同城邦制是早期社会的特征一样,中世纪的特征是封建主义。英国的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则是日尔曼因素、诺曼因素加上封建主义调和而成的,其中在政治架构上则形成了保有制。保有制的特点就是全体民众和统治者之间基于一种所谓的“封建契约”组成了一个充满身份意味的金字塔体系,上,中,下各级之间都有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农奴这些不自由者之外),而并不象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有着领主如何的任性和恣意。而这些权利义务的实现则是通过领主法庭进行的,在这些法庭上,领主虽然有其影响力,但却也不能抹杀封臣作为裁判者的事实。谁能说法治的精神就不曾在这里孕育过呢?可以说普通法就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酝酿形成的。而即使是单纯这种“公”的视角的复杂性也足以令人瞠目结舌,考察宪政的人可以研究大宪章及贵族与国王的斗争,考察私法的则可以看那些不同种类的保有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究竟是如何发展的。可以这样说,几乎每一个细微的角度都可以写成宏篇巨著,梅特兰的思路是以各种保有的具体情况,各种身份人的具体状况,各种社会组织的自身情况和管辖权为顺序,我们在阅读时可以有意识地注意他的这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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