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司法价值观的新发展

 
  那么能不能说辩诉交易意味着美国司法公正的破产呢?虽然很多人就这么轻易地下了结论。笔者则不同意。 
 
   按照理想主义司法公正观的三个体系,结合美国司法现状,我们可以这样来分析:第一,公正观要求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地位。但是美国的法律对被告方的权利的保障过于强大,往往导致其非常容易逃脱法律制裁的后果,却损害了被害方的利益,损害了国家与公众的利益。辩诉交易并不否认保障基本的诉讼权利。在此前提下,对被告方的一些特权加以限制,从尽量避免因被告方的某些不合理特权而损害被害方、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情况出现的角度,与被告方达成一种“较为公正”妥协(或者按权利均衡、利益均衡的观点,达到一种“均衡的公正”)。第二,公正观要求诉讼能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一方面,美国法律规定了被告的沉默权、说谎权、不得被迫自证有罪权,另一方面,法律又对检察官规定了严格的证明要求、证明责任,用证据的排除规则、无合理疑点规则来束缚检察官的手脚。这样一来,“客观真实”虽然是无比的理想,然而司法实践又能实现多少呢?辩诉交易对案件事实的要求是,承认“客观真实”难以完全实现的原因和现状,用一定的事实和从轻处罚的条件换取被告方的有罪答辩。第三,公正观要求法官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其实,古罗马那种把法官置于圣坛之上,“法官必定公正”、“法官必定无过”的法官的“光辉”形象被现实的潮流冲得一干二净。美国现代法学家庞德下过结论,“法官和审判官的客观和公正在心理学上是不可能的。”(请注意美国的法官在证据的判断和案件的认定采用“自由心证”观点的。)有人说,辩诉交易抛弃了法官审判权,也就抛弃了司法的公正性。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笔者认为,用理想主义的公正观来评析辩诉交易的公正与否,本身就是一种错误。众所周知,美国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刑事案件的积压已成为社会极为头痛的毛病。据一资料载,曼哈顿200名助理检察官每年经办10万件刑事案件,如果每起案件都经过正式程序,法院就会被压垮。这种情况下何以奢谈理想的司法公正?!而辩诉交易体现的确是这样一种公正观:确保有效定罪,迅速结案。这种公正观就是现实主义公正观。现实主义公正观替代理想主义公正观,如果说从公正观本身的层次来说,可以讲是一种倒退。(所以有了辩诉交易辛辣的批判和实施中的艰难。)然而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却需要它。没有现实主义的公正观,也就没有辩诉交易。而没有辩诉交易,美国的整个司法体系就会崩溃。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残酷的现实。谁敢肯定,最高程度的指控和一本正经的审判就比在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过道上进行的辩诉交易更公正、更完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