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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

 
  (三)贿赂的内容是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财物即财产和物品,是直接的物质利益的体现。“其他利益”是直接物质利益以外的利益,包括间接物质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前者如提供高级待遇、提供住房、进行经济担保、提供豪华旅游观光、设立债权等等。后者如迁移户口、帮助出国、调动工作、晋级、晋职、安排子女升学、提供性服务等等。
 
 
  二、商业贿赂犯罪
 
 
  并非所有的商业贿赂行为均构成商业贿赂犯罪。按照经济刑事立法的节俭原则,只在某种行为以民事的、经济的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运行时,国家才以刑罚手段抗制。也就是说,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否则,将作为一种非法行为予以民事或行政处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三种管制措施:民事管制、行政管制和刑法管制。前两者是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措施,规定的也比较具体。如该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2条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关于刑事处罚,《决定》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该罪主体在商品流通中的受贿,是商业贿赂罪的一部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商业贿赂罪的特征进行探讨。
 
  (一)犯罪客体。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商品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商品经济秩序的内容包括商品生产秩序、分配秩序、流通秩序和管理秩序四个方面。商业贿赂犯罪发生于商品流通领域,是一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它首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随着商业贿赂的不断蔓延,致使经营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用在想方设法贿赂对方或其代理人上,因为商业贿赂的功效往往极为显著,使得经营者的假冒伪劣产品、滞销产品也能顺利推销出去,经营者不再重视产品质量,使得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淡漠,不以优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而是依靠如何博得交易对方当事人的欢心来为产品营销打通道路,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因为“贿赂有方”,反而能比名优产品更易打入市场,使得市场调配机制失调,大量劣质品四处充斥,既损害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又坑害消费者,使得市场经济的运行处于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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