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揭示了法律程序在确保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为人们正确评价法律程序提供了一项重要的价值标准。正如这一理论所强调的那样,法律程序是确保实体法所包含的正义、秩序、安全、社会福利等各项价值得以现实实现的工具。一项法律程序如果总是产生错误的判决结果,那么人们有理由对这一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如同法律制度在实现社会控制方面具有工具性价值一样,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程序也具有服务于某一外在目标的工具性价值。承认这一点,并不会使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受到贬低。相反,这有助于人们增强对程序技术性意义的客观认识。但是,工具主义绝对论者将法律程序的这种工具性价值强调得过了头,以致于无法对程序的价值作出全面的认识。例如,他们不能解释法院为什么要在对一个人的利益作出权威判定之时要举行繁琐、正规而且对于发现真实未必永远有益的法庭审判,也不能解释法院为什么要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以及与此相关的程序保障。他们甚至不能解释法院为什么不能采用中世纪曾广为盛行的刑讯等野蛮审判方式。绝对工具主义理论在否认程序自身独立内在价值的同时,也否定了作为程序参与者的被告人等的道德主体地位,将他们视同没有人格尊严和内在价值的诉讼客体。可能是由于历史的巧合或其他方面的原因,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一般在专制主义国家总能得到来自立法和司法部门的支持,尽管对这一理论的系统阐释可能出自民主国家的学者。例如,中世纪欧洲的一位司法调查官埃莫里克斯(Eymericus)曾这样说过:“只要真相能够得到揭示,它是如何获得的并不重要(Non refert quomodo veritas habeatur, dummodo habeatur)”。〔23〕事实上,一个社会越是趋于专制,就越会将连同法律程序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均视为实现秩序、安全等外在目标的工具,也越会否定程序的内在价值。欧洲中世纪以及纳粹德国的司法实务状况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正如刑罚报应论者并不反对通过惩罚无辜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那样,绝对工具主义论者宁肯不要法律程序也要实现刑罚的目的。可以说,工具主义理论的绝对化必然导致程序虚无主义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的盛行。
相对工具主义论者对绝对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些缺陷进行了纠正。他们正确地指出,正义要求法院不得对无罪者予以定罪,并且要按照“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给予被告人以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相对工具主义论者的理论贡献在于,他们认识到法律程序不仅要产生对实现实体法目标有用的判决结果,而且要产生公正的结果。这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要靠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加以保障。这样,它就为法律程序设定了功利性和公正性两套价值标准,从而在理论上前进了一大步。但是,相对工具主义论者仅仅浅尝辄止,没有对程序正义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他们尽管强调判决结果和审判程序均要符合正义的要求,却仍然坚持认为公正的程序只是服务于公正裁判结果的手段和工具。他们没有看到公正的审判程序在保障被告人等参与者道德主体地位方面的独立作用。另一方面,相对工具主义论者由于仍坚持工具主义的程序价值观点,他们所提出的两项限制性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也是令人怀疑的。事实上,人们一旦将一项程序规范仅仅视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工具,也同样会为了这一结果的更好实现而废弃这一程序规范。当代程序虚无主义者一般也不赞同那种完全抛弃法律程序的主张,他们也承认一些以保障程序公正为宗旨的规范的重要性和正当性。但他们仅仅强调这些规范的工具性意义,甚至强调为达到某种外在目的而不择手段。他们一旦发现遵守一些旨在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规则会妨碍他们实现其他一些价值目标——如便利、效率、实用等——时,便会优先选择后者而放弃对这些规则的遵守。相对工具主义理论之所以存在这种缺陷,是因为它仍没有认识到法律程序具有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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