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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

 
  四、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经济分析法学是本世纪七十年代首先在美国兴起的法学思潮。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曾任芝加哥大学教授的波斯纳(R.A.Posner)。波斯纳等人运用经济效益这一价值标准,对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各个领域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20〕从本质上讲,波斯纳等人提出的程序价值理论属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个特殊分支,因为它也坚持所谓“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某一外在价值目标的工具”的观点。只不过这里的“外在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与法律制度的其他要素一样,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审判活动的经济效益,我们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审判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
 
  按照波斯纳的观点,审判活动中的经济耗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于法院作出了错误的裁判而带来的“错误耗费”(error costs),二是在法院进行审判、制作判决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耗费,简称为“直接耗费”(direct costs)。〔21〕审判活动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程序运作过程中的这种“错误耗费”和“直接耗费”。同时,人们应当致力于对上述两种经济资源耗费的总和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而不能只是单独地减少其中任何一项,否则就会破坏两者间的相对平衡。例如,我们如果将减少审判过程中的“直接耗费”作为提高经济效益的唯一途径,从而将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审判活动之中,以致于无法满足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需要的资源耗费量,那么判决的错误率势必会有所提高,由此导致审判的“错误耗费”畸形地增加。同样,如果为确保判决的正确性而无节制地增加对审判过程的资源投入,那么法律程序的“直接耗费”就会过度地增加,以致于大大高于法院因为减少判决错误而节省下来的“错误耗费”,结果得不偿失。 
 
  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遭到了许多批评。如有人认为,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是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和计算的,经济效益主义理论将经济效益作为评价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这无异于贬低了人的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意义。也有人认为,经济效益论者忽略了其他更加重要的程序价值目标,如正义等。一种法律程序可能比另一种程序要少耗费许多经济资源却仍不能使人乐于接受,因为它更缺少公正性。对此,经济效益论者回应道,效益与正义是同义词,如波斯纳即明确宣称:“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说来就是效益。”〔22〕
 
  五、评价与展望
 
  在前面的论述中,笔者对程序价值理论的四个模式分别作出了分析。我们据此可以看到,对于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问题,法学家们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前述四种程序价值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程序的价值进行了揭示,提出了很有见地并各成体系的思想,但它们都只是抓住了程序价值问题的某一方面,也因此都程度不同地有着绝对化和片面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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