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贝马斯和帝国主义

  
  然而,以批判理论的传人自居的哈贝马斯却说:“不然。”他说,按照古典国际法,北约的做法是干涉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违反了不得干涉的禁令。但是,在人权政治的前提下,这种攻击应理解为“国际社会授权的 ( 虽然没有联合国的委托 ) 武装创造和平的使命”。这就有点强词夺理了。“没有联合国委托”,也就是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不管人权政治的前提是什么,都得不出应该理解为“国际社会授权”的结论。而且,“人权政治的前提”也无法完全解决北约动武的合法性问题。即使西方指控的米洛舍维奇“种族清洗”的罪名桩桩坐实;‘北约动武也只有道德的理由;而没有法律的依据。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哲学研究的哈贝马斯自然知道“合法性”三字对于北约军事行动的重要性,他也就以此为目标来做文章。
  
  他的策赂是,提出国家关系彻底法律化。在康德看来,独立人格的充分发展是文明的目标,这个目标只有通过建立普遏的法律规则,也就是通过一个将确保普遍与永久和平的组织的计划才能达到。由此,康德设想通过国家关系的法律化来消除国家间的战争与冲突。但这种法律必须是各个主权国家自愿接受的,而不是外部势力强加的。并且,法律只是道德规律特殊的制度化,由此,不能有战争的“法律”。康德相信人性本恶,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甚至另一个人的存在本身就是威胁。既然文明人是靠法律的约束来防止彼此伤害,国家间当然也应该照此办理。但一个根本不同在于,个人可以服从一个外在的强制力量,只要他们是同一个国家的子民;可国家间却没有一个共同的外在强制力量可以服从。目前,国家间追求它们权利的方式还只是战争。
  
  然而,理性谴责将战争作为决定正义的方法。理性使建立和平状态成为一个直接的责任。根据理性,相互关联的国家除了放弃它们野蛮的、无法无天的自由,接受公共的和可强迫的法律,从而形成一个不断成长,最终将包括所有国家的世界政府,没有别的方法可以摆脱国家间无法的状态。但康德清楚地看到,理论上合理的事情实际未必行得通。各国不会要这样一个世界政府,就像它们在国际法概念上不会一致一样。所以世界政府的积极概念必须为一个消极的国际联盟所代替,有总比无要好。康德心目中的这个国际联盟并不是“国家的国家”,或“国际政府”,而是各民族的“和平联合”。它并不具有对各主权国家立法、执法或司法的功能。康德坚信现代民族国家的主权,所以他心目中的这个国际联盟 (Volkerbund) 不必是一个国际政府 (Volkerstaat) 。国际政府包含一个矛盾,因为每个政府 (Staat) 都有上 ( 立法者 ) 下 ( 老百姓 ) 关系。但国际联盟是彼此平等的国家的联邦,正因为它们不能合并为一,才有必要以国家联盟来保障彼此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