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其实是一个定理组,包含了三个定理:
定理1:如果交易成本为0,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使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这个定理也就是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与权利如何配置无关,但是权利的配置却不能模糊不清,而是必须明确的。科斯在他的文章里举了个牛吃谷物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请大家仔细看这个例子)。科斯通过这个例子说明了当A损害B时,到底是阻止A的行为来保护B,还是作出另外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我们的思路往往会作出制止A作出行为或让A作出赔偿。但是阻止A的行为会损害A的利益,因为A如果不损害B的话A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就开始把要制度的安排引入了进来(允许不允许A损害B就是一种制度)。最好的办法是考虑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对两种利益进行比较作出决论。正确的思考途径是A是不是有权利损害B,或者B是不是有权利得到赔偿。就养牛的例子来说,不管是让牛不准吃谷物,还是让牛可以随便吃谷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双方都会通过交易得出最佳的结论,而原来的产权并不重要,每个人都可以拿自己的权利来进行自由的交换。类似的环境污染的例子也一样,只要权利初始配置明确,不管是不准污染还是可以随便污染,最终都会实现利益最大化。(请大家一定要仔细看科斯举的例子和对例子的分析,否则按常规思维是不可能弄懂这个看似奇怪的定理的,我简单一点说吧,如果不允许牛吃谷物,那么为了避免惩罚所带来的损失,牛的主人会出钱修篱笆把牛圈起来;而如果允许牛随便吃谷物,那么谷物的主人为了避免损失,会出钱修篱笆把谷物与牛隔开。是不是问题都会得到解决了?污染的例子也一样,总会有人出钱建治理污染的设施的,不是污染者就是被污染者)。
定理2:交易成本不可能为0,所以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例如人们谈判需要付出时间和精力,需要去掌握和交流各种信息,对方违约的风险成本……,尤其当谈判不成功时,则交易成本就丝毫不能收回了。所以好的制度可以便利和鼓励交易,而坏的制度会阻碍交易甚至使成本高到交易不成。
定理3:产权制度的供给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请大家对“产权”的概念作最广义的理解,就是包括所有可资利用的东西(资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话,也许可以比作“权利”,一切权利,包括财产的和非财产的,千万不要光理解成所有权。如果没有产权制度,产权的交易就难以进行,因为人们根本就不知道该去和谁交易。所以需要产权明晰,并且需要界定合理以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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