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对年轻人的劝告易于象开一张书单列出最好的一百本书那样不可行。但至少我在年轻时,听到的确实就是这样的劝告。而且可能比那更不切和实际的是,我建议大家学习罗马法。我必须说明我的这一建议不是让大家去拾几句拉丁文来装点演讲的门面——那是科克爵士向布来克顿爵士提出的同类建议所抱有的目的。假如那就是目的,《De Regulis Juris Antiqui》能在一个小时读完。我的意思是,要把罗马法学好就要把它当做一个体系来学,那意味着要去掌握一套更为复杂,更难理解的技术,去研究另一条用以解释罗马法而非英美法历史进程的路径。如果有人怀疑我,那么他可以读读凯勒(Keller) 所写的《罗马
民事诉讼法和诉讼》,一篇关于裁判官裁判的论文;以及缪尔黑德(Muirhead)的非常有趣的《罗马私法历史导论》。如果有可能,也不要让他失掉读索姆(Sohm)的令人叫绝的《Institutes》的机会。不。获得对你关注问题的广博认知不是去读其他无关的书,而是要抓住问题的根本。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在法理学的引导下,依据现存的原则体系进行高度概括。其次,从历史中寻找它之所以成为现存状况的原因。最后,如果可能,探求这些规则试图实现的目的,为什么那样的目的值得追求,我们为得到它们又失去了什么,以及这一代价是否值得。
我们在法律研究方面理论太少,而非太多,特别是在法理学方面。当我说历史时,我以犯罪为例来说明,法律因为缺乏以清楚的形式来表述能够实现它的明确目的规则而遭难。在那个例子中,麻烦源于早期的那些形式得以存留到现在,当时它们的目的狭隘,但被人们接受了。现在我举例说明理解法律的理由对解决具体案件具有的实践意义。我所举的例子据我所知还没有人对它作出过充分的阐释和探讨,我所指的是指法规时限和法律时效。这种规则的目的是清楚明显的,但是剥夺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在哪? 随着时间的流逝,权利就成了罪恶吗?有时,证据的消失是条理由,但它是个次要问题。有时,维护秩序是个借口,但为什么二十年后秩序就比以前更值得捍卫了呢?在立法机关没有援之以手的时候,这些问题就出现了。当不行使权利没有法律的支持时,原所有的权利消失的情形更可能发生。有时,人们认为假如一个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法律就会萧规曹随,他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现在假定这些就是时效规定的所有理由,你就会在我所举的下面这个例子中赞成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但是如果你采纳我将要提出的观点,你就会转向为被告辩护。某人被诉非法侵入他人土地,但他却说他的侵入是有合法权利保证的。他证明他公开地对抗性地通过这块土地已有二十年之久。但调查结果显示原告曾授权给第三人,他原以为第三人是被告的代理人,虽然第三人实际上并不是被告的代理人。因此原告以为被告的使用是经过许可的,所以被告不能获得任何权利。被告是否获得了一种权利呢?如果被告权利的获得是建立在一般意义上土地所有者的错误和疏忽的基础上的,那么在不存在疏忽的情况下,通行权就没有产生。但是,如果我是被告的律师,我就会说依时间流逝而产生的权利是站在权利获得者的角度而非权利丧失者的位置来看待的。亨利·梅因爵士使得把财产的古老观念和时效相联系变得很流行。但这种联系的渊源比任何有记载的历史都要久远。他植根于人类思想的本性之中。无论是财产还是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你把他人的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对其心爱有加,并进行利用。这样的行为扎根于你自身,当外力试图将它拔连根拔起时,你必然会对这种行为加以反抗并为自己辩护,而不管你是怎样获得它的。法律的最大正当化在于他契合了人类最深刻的本能。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回答,你一定使前业主非常失望,因为你的话意味着由于他的疏忽导致他自己和他主张的权利之间的联系在逐渐的淡化,而被告和原业主原有的权利之间的联系在逐渐加强。假如原业主知道他人公开的行为表明该人正在为加强这样的联系而努力时,我觉得有必要指出,为了对该他人的公平,原业主有义务查明该人的行为是否获得了他的允许以便向其发出警告,以及在必要时加以阻止。
我谈到了法律研究,但我没有接着说明与之相联系的经常被谈到的教科书问题、案例体系以及学生们几乎很快就会接触的所有的机制。我也不打算去谈论它们。理论而非实践中的细节是我演讲的主题。毫无疑问,从我做学生时起到现在,教学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但在任何模式下,能力和勤奋都是掌握材料必不可少的要素,理论是法律原则中最重要的部分,就象建筑师是建房子的所有的人中最重要的一样。过去二十五年中,最大的进步是理论的进步。没有必要担心它是不切实际的,因为从好的方面讲,它抓住了问题的根本。而从不好的方面来说,就象有人已经指出的那样,对于一般概念的兴趣意味着具体知识的缺乏。我记得我从军时读到了一本书,其中有个年轻人,上司检查他为什么考了倒数第一,问了他一个有关中队训练的问题,他回答说他从未考虑过少于一万人时如何训练的问题。谁爱当笨蛋就当去吧! 危险在于能干而务实的人由于理论和他们的事业相距甚远而漠视和怀疑理论。前些天,我听说了一个故事,有位富翁雇了一个仆人,他向他支付高工资,但要克扣掉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失。其中的一条是“缺乏想象力,扣去五元。”不只是仆人缺乏想象力,雄心、权力等目标现在总是以金钱的形式表现出来。金钱是最直截的形式,而且它也是人们追求的目标。雷恰尔(Rachal)说过“财富是人的智力的标尺。”这句话有利于把人们从蠢人乐园中唤醒。但是,黑格尔说过6“必须得到满足的,终于不再是需要而是意见了。” 不论想象力的大小,最具影响力不是金钱,而是对思想的掌握。如果你想要充分的例证,可以 读读莱斯利·斯蒂芬(Leslie Stephen)的《十八世纪的英国思想》,就能够看到在笛卡儿死后一百年,他的抽象假说已经成了控制人们行为的实际力量。你还可以读读德国伟大法理学家的著述,就能知道我们今天的世界更多地受康德而不是拿破仑的影响,我们不可能都成为笛卡儿或康德,但我们都渴望幸福。我在对诸多成功之士的了解基础上确信这一点,即仅仅成为大公司的法律顾问并拥有5万美元的薪水,并不能获得幸福。伟大到足以赢得赞誉的有识之士,除了成功以外尚需别的食粮。法律的更遥远和更一般的方面,恰是人们应当普遍关注的。正是通过这些方面,你不仅成为自己行业的才俊,而且还把你的问题同大千世界联系起来,得到空间和时间上的共鸣,洞见它的深不可测的变化过程,领悟到普遍性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