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主义”论战中的一些文论看来,需要澄清一个误识,即自由主义就是消极自由主义,就是只要私有制自由市场不计其它。如果限于篇幅只举一个反例,最好的例子也许是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他的自由主义者的资格“铁硬”:在哈耶克出版《通往奴役之路》的同年(1944年)出版《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痛批极权主义思想基础;与哈耶克共同创立世界性自由主义组织“朝圣山协会”(Mont Pelerin Society);多年来弘扬自由主义不遗余力,是公认的自由主义大师。波普尔是积极自由主义者也无可怀疑:在中学时就成了社会主义者,后来由于认识到日益增长的国家机器构成个人自由的最大危险与社会主义运动分手;坚定捍卫理性主义,以《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奠定理性批判主义的基础;赞同凯恩斯经济干预政策,主张“分项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或译“零星社会工程”)。他说,“到了晚年我仍然保留我的社会主义年轻时代的许多思想和理想。”([10],82-83页)自由主义内部的多样性,在下文分析自由主义与其它主义的区别时,还会有更多说明。
回到自由主义Liberalism与Libertarianism两个英文词的中文翻译问题。笔者找不到恰当的两个“XX主义”来分别表达这两个英文词,但建议用“消极自由主义”指称Libertarianism;对Liberalism的处理就麻烦一点:如果与哈耶克、弗里德曼那些人相连,则用“古典自由主义”,如果与波普尔、森那些人相连,则用“积极自由主义”。这样至少可以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流派。当然,衷心希望看到更好的译名。
○自由主义与其它流派的区别:与政治光谱靠右边的派别的比较
现在来考察自由主义在外部与其它流派的关系。消极自由主义(向右方)走向极端可以通向无政府主义。笔者有一个有趣的经验:在写作此文过程中上网查资料,在“Yahoo!”检索栏输入“libertarianism”后得到许多网站地址,其中相当多网站刊登极端反政府、反国家的内容,大号字体印出“砸烂国家(Smashing the state)”的口号。积极自由主义(向左方)多走一点可以通向各种版本的集权主义。例如,如果相信全能理性,就可以要求实行计划经济;如果相信至上道德或宗教律令,就可能象卢梭以“公意”来实行专政,或者象霍梅尼革命那样建立神权国家;如果相信历史决定论和全能理性,就更要压倒一切反对派、按照被认识到的必然规律的观念模式塑造一个新世界。
然而向右边或左边多走一步就不是自由主义了。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第一要义,但不否定政府----其条件是政府是有限的(划出一块私人领域不受政府管制)、政府按宪政主义建构(必须有权力制衡)、政府被人民认可(从有限的代议制到普遍的选举),它还主张人民保留反抗暴政的权利。积极自由主义认为世俗国家或宗教神权并非自由的唯一障碍,法制程序权利也不是自由的充份保证,因为贫困可以剥夺个人进行选择的机会。在此基础上,它要求宪政政府“代表”个人做“好”事,另一方面又对政府侵犯个人权利始终保持高度警觉。
自由主义对政府(掌权机构)的观点可以作为一个例子,简明勾划出自由主义在政治光谱中间与它左、右两边的思想流派的一般关系。本节以下的篇幅和下一节要更具体地分析这种关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先从政治光谱右边开始。
哈耶克、弗里德曼都强调自由主义不是保守主义,从上文概述的自由主义实践史来看,这是事实。自由主义从诞生以来到十九世纪中叶一直是“激进”的社会改革力量,即使在当代,一个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思潮,面对地球上大多数人仍然生活在专制下、贫困中的现状,怎么也无法说是保守的。世界上每天发生的专制统治者们对自由主义者的镇压迫害,正显示自由主义的进步性质。从自由主义的思想倾向来看,自由主义以竞争市场机制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竞争市场机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动态、最开放的社会系统。自由主义者,从哈耶克、弗里德曼到波普尔、森,都认为社会进步的基点是,自由的个人自愿地、互利地交往、交易,把握机会,尝试创新,在经验的、试错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这样的自由主义观念与复旧的、或者至少保持现状的保守主义观念是对立的。当然,保守与否是相对的观念,为了说清楚自由主义不是保守主义,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再作分析。
首先,在十九世纪中叶兴起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比自由主义激进。但如果考察最核心的若干问题,即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对私有制的竞争市场,后果(福利)平等对机会平等,革命专政对宪政民主,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已经表明,自由主义从理论到实践都有更好的表现。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标准判定自由主义是保守的,显然不能令人信服。
其次,比自由主义更激进的流派的一些出发点和要求未可一概否定,而自由主义者并没有完全否定它们。试看下面两段引文:
“这两种保障中的第一种是,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没有理由认为在一个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向所有人保证提供第一种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11],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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