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由观来看的话,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主实际上就是人们行使其积极自由。如果说积极自由往往导致专制的话,我们又是如何来理解民主的呢?民主会导致专制,这难道不是矛盾吗?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又是如何来理解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呢?如果我们从雅典的民主看,我们发现这种民主是人人参与城市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它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且每个人都是完全投入到政治事务中的“全职的公民”。这种民主也就是Mansbridge所说的“一致性的民主”,它要求公民行使其积极自由,而他们参与政治生活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追求公共的共同利益,而绝对要摒弃个人的或者小集团的利益,因此这种民主带有相当强烈的不宽容性。另一种民主则是建立在代议制之上的间接民主,其前提是个人权利,而且每个人仅仅是“兼职的公民”,因而有闲暇从事商业、艺术等个人的爱好。这种民主也就是Mansbridge所说的“对抗性民主”,它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有自己的不同利益和追求,民主并不是要求人们服从同样的普遍模式,而是给人们解决利益上的相互冲突提供了协商、对话和妥协的程序性机制,因此它建立在多元主义的基础上。如果是直接民主关心的是“谁来统治”的话,那么间接民主关心的是“如何来统治”,这种对统治程序的关注必然涉及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在直接民主中,我们看不到任何对权力的限制,因此,它可能导致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
由此,我们有了两套对立的自由民主观念或者制度: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唯理主义与经验主义、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一致性民主与对抗性民主。而且二者往往处于对抗之中,前者似乎是后者的障碍或敌人。苏格拉底之死实际上意味着积极自由或者直接民主剥夺了消极自由。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积极自由是有害的?在现代社中,我们如何解决人们所面对的类似的积极自由对苏格拉底式的消极自由的剥夺或侵害?我们如何使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免于其他人或者积极自由的侵害?如何抵制民主政治在不违背民主的原则下对自由的压制?在因此,消极自由的充要条件必然是一个人有自己最后的或者最低限度的不可侵犯的领域或者空间,这就是一个人必须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法律上的权利,同时还要拥有不受国家干预的私人空间或者私人领域。正如柏林所言,一个社会要获得自由必须由两个条件:“第一,惟有‘权利’才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此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柏林:“两种自由概念”,《公共论丛: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三联,1996,页207-8)而这正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正是为了捍卫这些权利或者私人空间,这种积极自由或者民主不再是消极自由的天敌,而是促进消极自由的工具。正如贡斯当指出的:“放弃政治自由将是愚蠢的,正如一个人仅仅因为居住在一层楼上,便不管整座房子是否建立在沙滩上。”(同上,页325)“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要求我们时代的人民象古代人那样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所有个人自由必然会剥夺他们的个人自由,而一旦实现了这一结果,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同上,页321-2)“我们并不希望放弃政治自由,而是要求在得到其他形式的政治自由的同时得到公民自由……导源于一种合法根源的政府只有比以前更少的权利对个人行使专断权力。”(同上,页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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