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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基本任务——《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读后感(一)

  
  
  
  二、启示——任务失衡的我国民法学
  
  其实,无论将法学和民法学界定法教义学和民法解释学,还是界定为包括所有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和广义民法学,更多一个概念称谓的问题。关键是要掌握基本任务和侧重点之所在。那么,在我国民法学界,这一重点是否已经被准确地掌握呢?虽然没有相应的统计数字,判断也未免主观,但笔者敢认为,目前民法学界的工作是以立法研究为主导的,司法问题研究的工作,虽非没有在进行,却相对其所应受重视的程度而言,确实在很大的程度上被忽视。
  
  目前,司法实务界普遍地存在不读法学著作的现象,或有人将此归责于实务界人事的素质,但笔者更多的认为这是由于法学著作不适合实务界需要所致。起码就民法学著作而言,著作的内容更多是阐述作者对有关法律制度设计的私见,作为其对有关立法的主张。要是实务界人事对这种以提出立法建议为主要目的的著作不感兴趣,岂止不应责怪他们不读书,还应鼓励他们不读这种书。实务界人事,面对大量的司法实务问题,其任务是具体案件的处理,而不是探讨立法应如何规定。如果法官只顾探讨立法问题,轻则有不务正业之嫌,重则导致其为追求其所认同的法律之应然,而勇于超越现行法律之实然而为裁判,实际即不依法裁判,严重威胁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当然,目前法学界并非完全忽略司法问题,每出一法,必随之以大量的“阐释性”著作,其量之大,甚至惊人。据说《合同法》颁布至今,有关《合同法》的著作已不下200种,其发达之程度,为古今中外所罕见。其中有以两天不眠而完成的,也有集各家精华的攒凑之作。能基本达到法教义学所要求的阐释水平有多少,实在不敢乐观;而能达到如英国的Common Law Library系列、德国的Staudinger Kommentar、日本的“注释民法”、史尚宽的“民法大全”等对实务界具有高度参考价值的,又有几种?
  
  两位权威民法学者在其为《研究》所作的序言中,均异口同声地指出王泽鉴教授采用了“新”的或“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两位学者所说的研究方法,究竟是指王泽鉴教授的研究重点,还是指通过判例学说检讨阐述法律的方法,不得以知。但是无论何者,实质均为法教义学、民法解释学的应有之义,并非什么“新”或“崭新”的事物。当然,新与旧,是相对的概念,在民法学如此之落后以至人们对其任务均没有明确认识的背景下,《研究》的文章确实具有高度的新颖性,但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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