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被界定为民法教义学,从而以阐释法律为其基本任务,在成文立法下,有其必然性,已如前述。而这一任务,在本质上比任何其他与民法有关的学科与司法实务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可以认为,民法学应当是以指导司法实践问题的研究为主导。笔者深信,《研究》司法论文章占所有文章的绝大多数的比例,绝非偶然,而是王泽鉴教授对民法学的基本任务——在规范意义上阐释现行法律——的自觉承担的具体表现。
民法学应以阐释现行民法为其基本任务,但这并不意味民法学家无须关心立法问题。即便将法学和民法学限定为法教义学和民法教义学,但法学家的工作并不仅限于也不应仅限于法律的阐述,Larenz教授明确指出“法学从来都不只是‘司法裁判之学’” 。根据笔者的统计,在142篇文章中,王泽鉴教授在《研究》中明确提出立法建议或指出其目的在于为立法提供参考的文章约有15篇。其中有2篇纯粹是针对立法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第1册)是对现行立法的检讨,“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第3册)则是通过外国立法例的介绍指出国际立法的趋势并提出顺应其趋势进行立法的建议。其他则或是在阐述法律有关规定(一般通过有关规定在司法中的问题的检讨的方式阐述),在发现有关规定的问题非司法所能解决时而提出立法修改的建议,或是通过介绍外国有关理论而同时作为司法和立法的参考。前者如“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1册)、“地上权之时效取得”(第2册)、“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第8册)等;“ 缔约上之过失”(第1册)、“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第2册)等均为后者的适例。另外,在统计中被归类为纯理论性的文章,实际上也是有关立法建议的文章,只不过王泽鉴先生并没有明确指出而已,比如“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第2册)虽是对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的总结,实际尚隐含着作者对今后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建议。
法学虽然不应忽视立法问题,但是,法学应侧重于司法问题的研究,法学文章应侧重于司法论的文章,则是无可否认的,起码从Larenz教授、史尚宽先生和王泽鉴先生的角度看确实如此。这种侧重,从一个国家的法律生活需要的角度看,亦具有相当的理由。首先,就法学作为一门实务性学科看,其实务性之“实务”,毋宁是立法实务和司法实务,而在一个国家里,司法活动在量上要比立法活动为大,起码从经常性地参与司法活动和立法活动的人数看,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其次,更重要的是,法学家参与立法活动,是以其对现行法律的含义有充分理解为基础的,是以其作为法教义学专家的身份参与的。Larenz教授指出,在立法准备工作上,法学有三方面的任务,包括(1)将待决之务当作法律问题清楚地显示出来;(2)与其他学科合作,研拟出一些能配合现行法的解决建议;(3)在起草技术上提供协助。 对于任务(1),法学家之所以能完成该任务,是因为他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有充分的理解,以在规范意义上对法律进行阐述作为自己工作的核心,使他能对此问题有充分的把握。法学家发现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往往是通过其在阐释现行法律时发现问题已经不是阐释所能解决而发现的。比如王泽鉴先生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一文中,提出了修改特有财产制度的建议,是在其阐述有关规定时发现有关立法在政策上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的。此外,法学家每一次在阐述法律时,发现存在法律漏洞,该漏洞虽然可以通过法官造法予以解决,但该发现亦不失为一项目对立法修改的建议。对于任务(2),法学家之所以能与其他学科的专家合作,或者说,其他学科的专家之所以愿意与法学家合作,在于法学家作为法教义学的专家,能解决他们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于任务(3)的完成,作为法教义学家的法学家,由于长期以阐释法律为工作核心,自然对法律在形式上、文字上的要求,对如何通过法律规定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比其他学科的专家,以至其他同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专家,必有更加深刻而准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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