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此火红的“法律文化大革命”的大好形势(注意:是大好,不是中好或小好)下阅读和评论丹宁法官的著作真是适得其时。丹宁法官长达60年的法律生涯,其中38年的高等法官生涯所积累的司法实践经验究竟能带给我们怎样的启发?我们不会仅仅以看侦探小说一样的猎奇眼光来看待他的著作吧?
有人说,一种外来文化(其中当然包括法律文化)通过译介引入我们的汉语阅读世界后,经过一代又一代人慢慢咀嚼、消化、吸收,最终多少会变成我们自己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我们包容并蓄的汉语文化曾有强大自信的伟大传统,它教导我们甚至都不必计较顾忌这些文化遗产的最初源头在哪里。我要是对我家念佛的老母亲说佛经都来自印度,她老人家一定会瞪眼骂我多事。
依我看,如果我们不以小家子气的心胸看待人家的东西,丹宁法官的著作的确能给我们许多启发,其中可资借鉴的东西也不在少数。千头万绪之中,我着重向大家介绍、评论丹宁法官的一个最重要的司法哲学,那就是: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动摇。
说起“公正”,这可真是一个容易激起无限美好遐思的字眼,正惟如此,她也同样是争论纷纭的永恒话题。不过,现在大家都基本赞同一种叫做“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的划分。在法律上,前者可称为“实质公正”,后者可叫做“程序公正”或“形式公正”。
司法公正最主要关心的就是“程序公正”,或者说,司法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其包含和坚持程序公正的思想原则。试想想,一个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杀人或者抢劫,我们为什么不允许警察或路人当场把他打死(除非持凶反抗)或者痛揍一顿,非要经过一道司法审判程序来惩罚他不可?难道只是为了使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看起来更忙碌些?照理说,当场打死他或痛揍他一顿都是他应得的惩罚,这符合“实质公正”(结果公正)。然而,维系一个文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需要有更经得起推敲的准则。人们不用多想就能理解到:许多事情并不像光天化日下的杀人抢劫那样一望而知,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是偷偷摸摸地进行的。这的确给达到实质公正出了不小的难题。在丹宁法官所处的司法传统中,人们绝不肯牺牲程序公正来迁就实质公正。丹宁法官的书中就讲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故事:法官违反了基本的司法程序公正原则,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程序公正要求,其判决都会被推翻,而不论其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其中,甚至有一位好事的法官只是因为喋喋不休问了太多的问题,双方都认为没有得到公正审理,一同上诉了。最终这个案子推翻重审,这位急性子的法官也为此丢了职。这种“将公正进行到底”的精神在我们这里的确太难以理解了。我们的司法目标主要还是冲着实质公正去的:法官不判错案,检察官孜孜以求永世翻不了的铁案。至于是否程序公正,不知有意还是无意,经常会被或多或少地忽略掉了。这样,刑讯逼供、诱供等完全为文明法治社会所诟病的“毒瘤”现象,在我们这里时常有所耳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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