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玛·弗兰克尔:《证券化》
郑 琰
【全文】
在弗兰克尔教授看来,证券化是一种无法抗拒的挑战。因为这个领域涉及的不仅仅是金融体系的一部分,而是所有部分;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而是大部分法律部门;涉及的不仅仅是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还涉及商业公司的金融分支机构和其他的政府中介。因此,她开始从法律角度对证券化进行了潜心研究,并于1991年著成此书。
对于中国金融界而言,证券化同样是无法抗拒的挑战。我们看到,入秋后,长江洪水消退了,但香港国际游资引发的攻击浪潮仍然一浪高过一浪,危机四伏。90年代以来在欧洲、美洲、亚洲频频爆发的金融风暴,引发了全球大范围的金融危机。这些都证明了金融国际化时代的到来,中国必然要加入这个时代。在目睹了邻国金融危机引发的社会、经济动荡,在体验了香港阻击战的艰难后,中国有必要加快了解国际金融的最新动态,做好经济和法律方面制度的准备。近几十年来,证券化在欧美迅猛发展是我们无法漠视的,我们落后,但我们可以借鉴。 弗兰克尔教授在《证券化》一书中从经济和法律角度对证券化有着详细地论述,正是可以借鉴的好书。
一些国际评论家一度认为,“证券化”一词宣告了公司财务新纪元的到来,宣告了商业银行业务衰落的开始。实践说明,事实并非如此。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使这种证券成为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它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改善资金质量,增加资金来源,优化风险配置结构,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和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可以说,它重新定义了银行的概念。无论怎样,银行都面临着证券化的挑战,是被其取代,还是迅速调整和创新,与其共生发展,中国银行界需要立即行动起来。最迫切的一点是证券化对于住房制度改革具有最现实的推动作用,美国证券化就首先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起来的,并蔚然壮大,平民得以安居,银行资产得以盘活。
实现和扩大证券化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80年代早期,证券化几乎是美国的专利,后来迅速蔓延到大部分金融发达国家。证券化的推动者们很快发现,将美国运转良好的法律结构转移到其他国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最初几年,许多人甚至断言,证券化在与美国不同的大多数法律区域无法推行。后来,人们发现,不同法律框架确实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障碍,但在大多数的法律区域中,寻找到一个适应证券化实际经营目标的法律框架是可能的。这样,就能使发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渠道,采用不同的法律工具,来实现自己经营目标。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理解发起人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立法框架,更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其他法律管辖区的法律和立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