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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金融刑法的犯罪构成(下)

 
  与犯罪客体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是犯罪的对象。所谓犯罪对象,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它与犯罪客体是两个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但犯罪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随着对象自身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确定犯罪对象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往往牵涉到犯罪行为涉及何种罪名。另外,有些金融犯罪,如货币犯罪,信用证、信用卡犯罪,票据犯罪等,是以特定的对象为构成要件的。因而,把握金融犯罪的对象,对认定金融犯罪也具有重大意义。
 
 
  (四)金融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说明了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客观方面则是说明了这一客体在何种条件下,通过何种行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何种危害结果。它是犯罪构成体系中最复杂的一个因素,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必要要件,也包括时间、地点、方法等选择要件。
 
  银行系统的员工们对犯罪客观方面应格外加以注意,因为它是决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最明显的标志。例如,我国刑法第188条规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很明显,如果不是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没有造成较大损失,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是指构成金融犯罪各种事实的总和。这种客观事实包括金融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行为、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
 
  金融犯罪的行为是金融犯罪主体作用于金融犯罪客体的有意识的活动,从行为方式上看,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主体积极地实施金融刑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主体消极地对待金融刑法中为其设定的义务,该为而不为。在金融犯罪中,没有罪名是完全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但金融活动中,往往一个行为的实施是以完成某项义务为前提的,行为人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而又实施这个行为 ,就可能触犯法律。比如在非法发放贷款罪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律为其设定的职责,如没有审查贷款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即向其发放贷款,因而造成重大损失,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审查贷款申请人就是由不作为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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