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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偷盗者的防范

 
  信息披露?
 
  阳光当然是最好的杀虫剂。BB公司通过形形色色的关联交易将甲甲公司蚕食殆尽。如果能使 BB公司的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可起到事前阻吓、及时救济的作用。显然,就该案而言 ,我们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没有完善。这些关联交易的实质并没有真实的披露出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应该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和不及时的信息披露承担的法 律责任,也没有追究。这暴露了立法和执法中的缺憾。
 
  董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中国对于董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缺乏明确规定,因而,也欠缺与之配套的派生诉讼等制 度。
 
  在美国,采用“经营判断规则”来界定董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该规则最初是为规范董 事行为所建立起来的规则。它要求董事的行为必须是善意地、诚实地以及合理地为公司谋利 益。如果股东针对董事的决策提起诉讼,那么,法庭将根据该规则的五项要件——商业决策 、注意、善意以及不得滥用裁量权或浪费资产来做出判断。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并不因股 东持有多数股权而当然产生,而是产生于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将“经营判断规 则”运用到关联企业情形,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代表着一种危险:即 “一个只顾及自己利益的多数股东或控制集团将会以不公平的方式管理公司”,它妨碍了经 营判断规则对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保护。所以,控制股东有义务证明交易的公平性,或取得无 利害关系董事或者少数股东的多数同意。
 
  美国判例法还加诸于控制股东在转让股份时的注意义务,即不得在明知故犯、粗心大意或者 玩忽职守的情况下将其份出售给旨在非法抢劫公司的人。
 
  中介机构的介入?
 
  法律应当明令中介机构的强行介入。在甲甲公司案中,如果AA公司能够事先聘请一个合格的 中介机构为其调查甲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BB公司的信用,恐怕情况会大不相同。在收购前聘 请财务顾问在国际上一般是商业惯例,法律不应该横加干涉。但中国目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 者缺位现象导致缺乏真正承担责任的人,而国有企业的特殊的干部选任制度(而不是企业家 选任制度)使得我们有将商业惯例落实为法律的必要,以提醒某些好大喜功的干部前方有陷 阱。当然,中介机构在迎来新业务机会的同时,其责任也会加重。信用制度便是这么一步步 建立起来的。
 
  甲甲公司案最终通过行政手段得到解决,这当然是比较迅速而有效的一种方法。但行政 手段的任意性和不稳定性,终究是不能替代法律所带来的稳定的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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