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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理学研究述评

  什么是法律文化?众说纷纷。有人提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由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法律艺术组成。这四个要素的相互联系和矛盾运动,成为法律文化发展变化的直接动因。也有人提出,法律文化有三种基本构成要素:法律认识取向、法律情感取向、法律评介取向,这三要素相互联系,尤以法律评介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最大。
 
  我国现在的法律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主要是两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也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复合体,主要包括: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以权利本位为特征的西方法律文化;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律文化;近十来年新兴的现代法律文化。而在当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仍然深深影响着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不是表现在表层的、制度上,而是深层的、观点性的。当然,传统的法律文化对我们当今的法律建设,也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从整体上说,它起的消极作用更多一些,是中国攀登现代化高峰的沉重包袱。
 
  十、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问题
 
  近一时期,有些法理学者根据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理论,提出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再认识,认为应该从社会主义本质理论这一新视角继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社会法的本质是同社会的本质相一致的,是社会本质决定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于并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
 
  对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应从三个基本点上去认识。
 
  首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对客观规律尤其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即规律的法律化。在现阶段,特别是要把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反映在各种法律和法规中。正确体现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这是现代法的科学性的本质所在,也是当代中国法的一个本质特征。
 
  其次,当代中国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人民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在现阶段,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仍然具有阶级意志性,但是法的阶级性要服从法的科学性,而不是相反。
 
  再次,当代中国法的根本价值,在于能否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有效的、积极的推进作用。由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生产力因素在社会主义本质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就不能离开生产力这一根本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就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这样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又纠正了长期以来把法只看作是阶级斗争工具的片面、错误的观点;更为重要的是使我国当代法能更好地反映人民意志,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注:本文在撰写过程时参阅了近年来报刊上的有关资料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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