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权利与义务两词的释义来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例如讲我们有权利外出购物、散步、旅游、访友、参观等等,所有这些活动都随之产生一定的义务,例如我去购物,在选定物品后,我必须交付出售人以价款;我要进入某一博物馆参观,入门时应购门票。在这些情况下,我作为享有权利人也同时作为承担义务人。承担义务人也可能是其他人,例如,就我所购物品的售货人而言,他应将所购物品交付给我,如果该物品质量有问题,他应包换包退,甚至赔偿我的损失。博物馆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博物馆的秩序和整洁等等,这些都是他们的义务。更广泛的讲,任何人都不应侵犯我通过合法手段所取得的物品。
人们出席一个会议的权利可能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如暴风雨)或本人患病而无法行使(即不能参加会议),这是一个不幸,但并不是他的权利受到他人侵犯。
这里讲的仅是一些很简单的例子,但一般地说,人们的所有活动,在法律上都可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义务而言,或者是享有权利人本人应尽的义务,或者是其他人应尽的义务。
其次,从人的社会性来看,人总是在社会中生活,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总存在相互合作(当然也可以伴随相互冲突)的关系。个人不可能孤独地生存和生活,必须和其他人一起生活。为此,必须有调整他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保证这种规范得以实行的形式。这种形式在法律上讲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从当代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都分别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982年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任何公民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
宪法还将公民的劳动和受教育规定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42条、46条)
1986年的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9条)“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6条)
1993年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