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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权力

  在本章一开始就讲过,权利一词的复杂性之一就是权利与权力两词的关系:有时可以通用,有时又有区别。这种现象的形成可能同法律上权利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有联系。法律意义上权利这一用语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中讲的权利是指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一般民事关系。以后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时,那时先进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将权利这一概念不仅适用于财产权,而且也扩大到一般的公民权、政治权。19世纪法学家不仅确认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之分;法人中又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主要即指国家及国家机关。因而权利与义务的概念也同样适用于国家、国家机关、法人和个人。
 
  在我国汉语词汇和法律规定中,权利和权力,特别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有严格区分的。在国家机关参加的法律关系中,的确有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机关工作人员以本机关名义在商店中购买一般物品。在这种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国家机关(作为采购者)的法律地位与普通公民是一样的,都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但在国家机关参加的法律关系中,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数量是微不足道的,它所参加的绝大部分法律关系是从事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它拥有职权、权限、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当然,从字面上说,职权、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但它们与权利有很重要的区别。
 
  首先,在中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了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了权限 一  词,对公民则使用了权利一词。
 
  第二, 权利一词通常是与个人利益相联系的,但权职一词却只能指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决不意味行使职权者的任何个人利益。
 
  第三, 人们在讲权利指法律承认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时,并不意味法律要求他必须这样行为。与此不同,职权一词不仅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从事这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而且也意味他必须从事这一行为,否则就成为失职或违法。
 
  最后,国家机关的职权、权力是与国家的强制力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机关的强制力。与此不同,公民在其权利遭到侵犯时,一般只能要求国家机关的保护,而不能由公民自己来强制实施。
 
  六、 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
 
  前面在讲义务的概念时已指出,在法律上,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互为目的互为手段。为什么两者有这种关系?以下是从几个方面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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