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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权力

  从以上8个释义中可以看出,对权利一词的理解,有两个共识,第一、权利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它团体、组织以至国家。第二、权利的内容一般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其它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例如以选举权而论,选举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参加选举;也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将自己的姓名列入选民名单;在有人侵犯自己的选举权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控告,等等。
 
  但这8个释义在一点上却有很大差别,即在解释权利的特征时,使用了不同的词语:权益、许可、许可与保障、能力或资格、可能性、权能或利益、法律手段、手段。
 
  在这里,我们不禁想到西方有些法学家对权利释义的一些看法:分析派法学家萨蒙德(salmond)曾讲过:“权利——义务一词已被用得太过分了。它常被用在实际上并不相同的关系中,从而造成了法律辩论中的混乱。”《牛津法律指南》中关于权利的释义也讲过,权利是”一个用得太滥且用得过度的词。
 
  对法律术语释义往往有不同写法,有人写得详细些,将有关词的性质或目的也包括在内(例如讲利益与权利的关系),有人写得简单,仅讲权利的某种形式,因而就有许可、能力、资格、手段、可能性等不同提法。中国法学中关于权利的观点,除了个人的创见外,一般参考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学作品,由于这些作品中有诸多不同的提法,因而就出现了中国法理学作品使用不同词语。如果中国法理学者能更多的研究这些释义,可能会有助于上述情况的改进。
 
  二、 义务的概念
 
  在法律上,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因此,以上所讲权利概念中一些论述也适用义务的概念。义务一词在英语中,一般是duty,但它和responsibility,liability,obligation等词极易相混。义务也有法律、道德、宗教、习惯、其它规章等意义上的义务,此处仅指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即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这就是说,法律或者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者消极的规定或承认人们不这样行为。对承担义务者来说,前一种情况是行为的义务,后一情况是不行为的义务。
 
  像权利一样,义务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一般是指个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其他团体、组织以至国家。
 
  这里应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与非法律意义上的义务之间的区别。例如某人的一定行为既违反法律,也违反道德、习惯等。在一般情况下,此人既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承担违反道德、习惯的后果。但也可能某人的一定行为,仅违反法律(例如不合法律程序),但并不一定违反道德或习惯。或者反过来,他的行为仅违反道德或习惯,但并不违法。在这两种情况下,此人仅承担一个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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