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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

  第二个可能的质疑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助于强化司法权的审慎特征,考虑到我国法官目前的整体素质状况,多一道控制环节对确保正确的司法决策更是必要的。的确,就现状而言,法官的整体素质的确是不尽如人意的,而且由于大中城市的吸引力,优秀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更容易流向中级以上的法院,因此导致法官素质呈大致上的上高下低的态势,这些都是无庸讳言的。然而,在判断我国法官的素质时,我们似乎应当对从事基层司法的法官与从事中级以上司法的法官采用某种不同的标准。按照我们在前面的论述,一审法院法官工作的侧重点是通过庭审过程揭示案件事实,二审法官则重在审查程序和法律的适用。虽然依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级和高级法院(甚至个别情况下的最高法院)都可能成为一审法院,但绝大多数案件仍然是由基层法院担任一审的。从教育背景、法律素养等方面着眼,我们固然可以说基层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如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但是,这种判断很难一概而论;一个长期从事基层司法工作的人也可能积累丰富的观察社会生活、敏锐地发现生活事实中的矛盾的经验,从而形成辨析证据、判断事实的娴熟的技巧。也许他难以胜任一个上诉法官的工作,但是,作为审理法官,他的经验、技能也并不是一个中级法院以上的法官所可以小视或代替的。如果我们承认上下级法院分工或侧重点有所不同的话,那么即使是承认法官素质尚不够高,也未必可以成为上级法院控制下级法院的理由。
 
  不仅如此,那种认为多一道控制环节便更有助于决策质量的改进的观念也是大可质疑的。多一道控制也可能意味着增加一次犯错误的机会,因为没有人能够证明或确保监督者一定比被监督者更高明、更富于道德感。而且,监督环节的增多必然会带来这样的需求,即需要设置为数更多的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机制,因为监督者本身也可能犯错误,也是不可靠的,谁来监督监督者(Who watches the watchman?)便成为一个难于解决的问题。〔6〕假如我们层层加码,对每一个监督者再设置一个或更多的监督者,制度所必需的监督成本必将以几何基数迅速加大,这是任何制度都承受不起的。我们是否可以走出这种可以称之为“监督情结”的心理状态,而寻求更合理的制度建设路向呢?
 
  寻求无需监督的司法界
 
 了解西方宪政和司法制度的人都知道,那里的民主体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对行使公共权力的人们设置了严密和严厉的监督机制。例如,一个担任了美国总统的人,纵然有天大的能耐,在总统的宝座上也不可能超过八年。他的决策经常受到议会的质疑,任命行政阁僚时,每一个候选人都要接受国会议员们似乎充满敌意的调查和盘问。大众传媒照例是“哪壶不开提哪壶”,直逼得一位总统感慨,白宫仿佛一座玻璃房子,做总统的人没有任何隐私权可言。〔7〕国会议员更是直接受制于选民,如果选民不满意他的表现,一次投票便可以使他风光不再,乖乖地回家做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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