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因此,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事件,而是一个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是在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遵循或诉诸法律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被卷进去的。而且,即使某个人一时“皈依”了法律,也并不意味着法律调适就可以结束了。如果由于社会发生了某种原因,一个本来适当的、好的法律变得违背或损害人们的利益,皈依者也会逐渐以行动“反叛”。从这个层面上看,信仰法律可以说不仅仅是信仰问题,而是一个演进的理性选择结果。理性和信仰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一致性。也是从这个层面上看,几乎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法律的信仰者,也同样有可能成为一个法律“虚无主义者”。至于一个人究竟是否成为一个法律的信徒,这不是天生的,也不是某种不变的“民族精神”或“传统文化”的结果。因此,不能仅仅靠论辩、靠灌输“法律必须信仰”,“对法律应多些尊重、多些崇拜”,而使人们信仰法律;而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她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否则到真可能成为一个法律虚无主义者。
  
  三.
  
  中国目前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变革和以大规模立法为主要特征的法制建设时期,我们即使有心却也无法保证所立之法均为适应人们需要的法律。立法者和其他人一样都会出错和出偏差,他们对社会交往、合作规则的认定可能与普通人以实际活动体现出来的判断有差异,他们并不会仅仅因为进入了立法机关或在立法机关工作就一夜之间具有上帝的全知全能,洞察一切。因此,要使所制定的法律能够为人们信仰,除了其他必要条件之外,最重要的也许就是要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关注和重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迁就,当然有时迁就不可避免)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信仰就如同爱情一样,你无法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的自觉趋从,身心的依赖。如果只是宣称法律必须信仰,并因此强求人们信仰,如果不是有维护自己的职业利益之嫌疑,那么也是一个迂腐的说教者。
  
  我们还必须意识到作为抽象的法律和具体的以复数形式出现的法律之间的区别,或者说法律和制定法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个区别不能强调过分,以至形成对立。由于前述理由,一个社会中的总体法律可能是合理的,是应当信仰的,并不意味着对每个个别的法律或法条都应当崇拜和迷信。否则,社会就无需变革了,法律也就无从发展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正是因为有许多人以其行为表现出来对某个法律或法条不信仰――违反它或规避它――才使得立法者发现了该法律存在的欠缺和问题,因此,也才有了法律的修改或完善。还有些时候,即使立法的文字完全没有改变,人们也会以自己的行为和社会实践修改了法律文字的原先所具有的社会含义,实际上也就是修改了法律。只要想一想过去20年来,我国刑法中关于投机倒把罪的实际含义的变化以及实际生活中其他一些实际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变化,就可以理解这一点。如果从这一角度看,这种形式的对某个具体法律的不信仰恰恰是作为总体的法律得以发展的真正源泉。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对某些具体法律或法条的不信仰,甚至可以说是对更完善、更恰当的法律的憧憬和信仰。当然,这里的分析决不应当成为社会公认的损害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