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中,禁止他人在类似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这里的“使用”也应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把他人的驰名商标直接作为自己的商标,还包括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广告用语以及其他用途,只要这种“使用”有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认或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产生不良影响。在德联邦法院“4711”牌香水案中,法院禁止被告——一个污水清理公司在其臭气熏天的卡车车厢上使用原告的驰名香水商标“4711”,尽管事实上“4711”是被告的电话号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改变其电话号码,但费用由原告香水公司承担。[6]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作了特殊的优惠性规定:(1)驰名商标的注册可作为显著性的例外;如“五粮液”这种直接表明商品原料的驰名商标也可获得注册;(2)驰名商标在注册上可获取绝对保护。根据国家工商局的
《暂行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撤销,对于恶意注册的,撤销请求不受时间限制。(3)驰名商标可取得防卫性商标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这一点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但在现实中,我国的“娃哈哈”、“全聚德”等著名商标都注册了联合商标。
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它给消费者的印象是与商品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现实中许多投机倒把者冒用的常常不是商标,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璜,或是冒用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限于商标本身,还应包括使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商品以及企业。在这一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五条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四、企业自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商标和厂房、设备等一样,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过它的有形资产。在1996年世界最值钱的商标排名中,排名榜首的“万宝路”商标品牌价值达到了44614亿美元。我国由于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重视商标的作用,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逐渐认识到了商标的重要性,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了企业的议事日程。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但从整体来说,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我国的驰名商标被抢注,买断“冷藏”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以至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以下是对我国企业如何创建,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