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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神圣原则是否过时

  至此该书作者转向现代契约理论,即关系契约论。关系契约论认为:第一,契约源自社会,是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个活生生的制度(Institution)。 人类制造契约是为了有益于社会而不是相反。因此,考察契约应将其置放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重视契约产生的效果。第二,交易只有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分工促进交换,交换需要契约。契约不单纯是一种市场机制,更是一种促进交换的社会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分工带来的益处。为此目的,人们的契约行为不应局限于“曾经许诺了什么”,而应延伸及“实际上做了什么”。当事人也被要求随情况变化而对契约权利义务进行再协商和调整,而无须顾及契约条款的僵死规定。第三,“意思自治”固然重要,它也只是形成契约的诸因素之一,与其它如社会需求(Social Requirement)、公正(Fairness)和诚实信用(Good Faith)处于平等的地位。第四,虽然契约可以规划未来,然而未来多变错综复杂,预测和计划总是不完全的。因而与其让契约无的放矢地详细规定应该如何解决什么问题,倒不如让契约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框架,以便弹性应付未来不确定因素的介入。(第19—29页)。
 
  关系契约论通过展示自身的合理性批判了古典契约论的不合理地方。在国际经贸领域,对关系型契约的需要尤为迫切。长期国际商业交易契约,投资数额大,交易期限长,当事方众多,其可能涉及的关系复杂。以古典契约理论去处理之,则无视契约前后必然或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如签约当事人双方谈判地位不平等或随着时间流逝变得不平等,签约后发生双方均未预想到的不可抗力或艰难情势……等等。传统的“契约神圣”实际上是契约条款神圣。在出现契约条款所未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事由时,唯一的选择便是终止契约。古典契约法的目的似乎在鼓励人们终止契约而非持续契约关系。甚至从反面鼓励违约。现代经济学的观点证明,在古典契约模式下,有时为了避免极端不合理的情形出现,有效的方式便是违约;从道德角度讲,“正当”(rightness)取决于某一事能产生多少良好效果。 如果履约带来较大的损失而违约反有好处,也难怪人们选择违约了。由此,从经济、道德角度可断定,古典的契约神圣原则既非总有效率,亦非总是公正(第27页)。
 
  上述问题更多地出现在长期国际商业交易契约中。在关系契约论的指导下,国际层面产生了一些解决此类问题的惯常作法,其基本指导思想为:在处理契约纠纷时,裁断者(法官或仲裁员)应超越体现于契约文本中的当事人的共同许诺去看问题。契约内容与法律关系之认定应参照围绕契约的一切事实情形。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各个侧面都可能是关联因素。据此,契约的文字应按上下文理解;调整当事人不同方面关系的系列合同应视为一个整体;契约应按当事人签约和履约时的具体背景去解释,以求抓住当事人的真实的缔约目的(第54页)。作者分两个部分阐述了此类作法。 第一部分是外部证据在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在解释合同条款时的应用问题。这些外部证据包括订立契约前的协商(Piror Negotiations)、事后的行为(Subsequent Conduct )、 贸易惯例( Trade Usage )、 标准交易条件(Standard Conditions)。该书作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在国际仲裁实践中, 仲裁员越来越倾向于以上述证据作为界定合同内容的重要参考乃至于决定性因素(第109页)。订立契约前的协商有助于明了当事人创设契约的目的;事后行为构成对契约内容事实性的修改;贸易惯例与标准条款用于解释语词模糊的条款并填补合同规定的空白。在很多情形下,仲裁庭甚至无视契约文本而让外部证据起决定性作用(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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