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德文本第二版序言

  
  
  在页175,我曾表达了一个愿望,即横垣于德国不同各邦大学间的障碍或将被拆除。众所周知,自那时以来,特别是最近,巴伐利亚政府为实现此一重要目标,撅力甚伟。
  
  
  现在的这个本子包括两个附录。第一个附录径为本书的延续,因而,或可构成其一部分。对于发表在《历史法学时评》(B.1., No.17)上的另一篇论文“论贡纳”(the review of Gonner),或许亦可作如是观。不过,就这篇论文的缘起而言,很大程度上不得不认为其表现了个人论战的特点,经由最为冷静的思考,在下既找不出什么理由得谓其中存有偏见,从而收回成论;也未感到在经年岁月流逝、我的论辩对手已然去世后,经由重新印行该文,再度挑起那场原本起因偶然的论战的冲动。的确,那篇论文中确有许多内容关乎那场论战的一般原理原则,但是,任何人欲尽其详,参详《历史法学时评》本身则再为合适不过。
  
  
  在第一份附录中,只有一段文字我现在略有补充。正是在这一段落,鄙人曾经提出警告,反对浅薄搬用“普遍法律史”(Universal Legal History)。这段文字有时似乎被理解成鄙人对于此种研究概予反对。然而,任何对于真理抱持正直热爱之士,展读该文,必将发现如此误释令人全然不能接受。对于此种误解,吾欲辩而无言矣![x]
  
  
  第二份附录的内容是一家法国法庭有关《法国民法典》问题的意见,在本书第80页曾予提及和赞赏。因为我的读者中只有很小部分可得接触到收录该文的法文文集,所以,我决定将它重印。
  
  [i] 英译者将德文Eigentumlichkeit译为nationality,即“民族性”。德裔美籍法学家E·博德海默认为译为individuality,即“个性”,似更贴切。从德语原文和本书上下文语境来看,博氏之说当较允当,或可措辞为“民族个性”。此处权维持英译,并祈读者阅读时留意。详博氏《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五章注6。——中译者注。
  
  
  [ii] 指蒂博——英译者注。中译者按:安东·弗里德尼希·尤斯图斯·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年1月4日出生于汉诺威的哈默尔恩,1840年3月28日卒于巴登-符滕堡州的海德堡,享年68岁。先后在哥廷根、柯尼斯堡和基尔研习法律,并于1796年在基尔获得法学教师资格,后分别于1798年在基尔,1802年在耶拿,1806年在海德堡,获任民法教授。1834年,受任为德意志邦联仲裁法院法官。作为一名杰出的法学家,蒂博是德国哲学法学派的领袖,持守以温和的理想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传统自然法学说。其在拿破仑战争后倡议对德国法进行法典化改造,反映了其理性主义的哲学诉求和经由法典化寻求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政治抱负,遭到了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的激烈抨击。1814年,蒂博发表“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同年,萨维尼发表本文,提出针锋相对的主张,自此拉开有关法典化,以及由此触发的对于德意志民族全部文明史本身的争论的序幕。除上述论文外,蒂博的主要著作有《罗马法的逻辑解释理论》(1799)和《罗马法体系》(1803),均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外,蒂博并对音乐素有研究,写有《论音乐艺术的纯洁性》(1825)。参详本书“蒂博的建议”一节。——中译者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