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七章中,笔者曾对晚近的法国法学家多有微辞。现在,逐个来看,凡此评判益且正确无误;而且,就此批判本身而言,亦无什么需要转圜修缮之处。不过,第七章展示的我们诸邻法学中倍受崇羡的一支正在悄然消隐这一总的印象,却确乎是片面而不公正的。这一偏颇部分可归因于对于这些邻居的强烈的抵触情绪,——那时,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了;部分归因于我对于它们的学术知识上颇多欠缺。我很乐意借此机会,经由公开的宣示,对在下愧行之不公进行弥补。[vii]真相是,虽然有些年轻人近来表现了很高的热情,但法国在很长时间里对于法律学习和有关与此的知识门类确乎相当忽视。恰恰相反,那里的实践法理(practical jurisprudence)已然产生,并保持了高度成熟状态;有关与此的学术方面享誉隆崇,吾人或许亦获沾溉不少。职是之故,诸如穆霖(Merlin)的作品,像《剧作集》(Repertpire)和《疑问集》(Questions),包含了诸多涵义深远、思想尖锐而审慎明辨的真实案例分析例证。在这方面,我们的实践法学研究(practical legal literature)与法国的差距甚大。其之如此卓越的原因,一如此前亦已提及的其之缺陷,部分源于该国族的实践品格,部分导源于其具有高度容忍和鼓励天才脱颖而出的程序形式,而在我们这里,法官和实务家们于令人索然无味的等因奉此、晦涩费解中践履各自职责。另一方面,我丝毫也不认为凡此优点得归因于《法国民法典》;不论他们由此获得了什么好处,虽然并非必然,他们也会同样遭遇其不利之处。所以,拙作反对《法国民法典》的每一件事,我依然必须持守。本书中对于法国法学院的负面评判,亦可作如是观,法国法学院的规则确乎严重限制了法理知识在法国的自由成长。我是以更大的自信说出这一点的,因为本人的这一评判受到了倍受敬重而且明慧卓识的法国人士的肯认。[viii]
页159。此处所说的布隆多(Blondeau)的罗马法教授模式,根据最新的资料来看,似乎理解有误。
页165-7。此处所说的普鲁士诸大学的法学研究,自那时起,已有一定的变化。几年以来,我和同事们开设了《普鲁士法典》(Landrecht)课程,在此课程中,我获益匪浅,得以掌握《普鲁士法典》的各种原始资料。后来,这一课程并已成为必修课,人们对法律史研究亦不再抱有偏见,《普鲁士法典》遂成为第一批考试的科目之一。亦有甚者,现任司法部长[ix]准允公众免费获得这些资料;一些杰出的法学家亦已受雇于此业。因此,我所竭诚祈愿者(本书页112),已以最为令人快意的方式圆满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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