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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结论

  
  
  
  对人法与物法的顺序问题,尽管我反对徐先生认为顺序决定民法典的精神气质的观点,但我还是认为,把人法放在物法前面是很有道理的。徐先生设计的草案有很强的逻辑力量,甚至比德国民法典更强一些。那么我们是否就能够轻易地放弃物法前置这种立法体例呢?这里我首先从民法典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以及人法的性质的角度,分析为什么大多数经典民法典倾向于把物法前置,亲属法和继承法会放在财产法之后。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律。在市民社会中,市民一方面是一个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体,一方面又处于种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理论中,市民社会实际上是一个市场社会,而在市场上,人们通过交换满足自己的欲望,也满足他人的欲望,每个人都同时是手段,也是目的。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自然关系,比如爱情、亲情和友情都被铲除了(马克思所谓“利己打算的冰水”、“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 ),因此黑格尔说,相对于作为伦理性整体的家庭和国家来说,市民社会是一个异质的存在,它远远偏离了伦理生活的理想和真正意义。因此市民社会不仅仅不是伦理的生活,反而还可能是反伦理的生活。黑格尔甚至套用了霍布斯的话,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 可见,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所说的“伟大社会”、“文明社会”一样,市民社会是一个市场充分发育了的社会,它的逻辑是市场逻辑。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社会交换变得越来越普遍,货币的大量使用,都大大加速了社会关系客观化、抽象化的过程。社会出现了激烈的变化,早在工业革命始期,圣西门就意识到了传统/现代之间不可通约的鸿沟。对传统/现代的结构性划分有圣西门、斯宾塞的尚武社会/工业社会,韦伯的“巫魅社会”/理性化社会、涂尔干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藤尼斯的共同体(Gemeinschaft)/法团社会(Gesellschaft)等等。这些分类都说明了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已经从传统的地缘、血缘中走出来了,社会生活逐步理性化,人与人的关系也如此。现代社会实现了经济/政治以及经济/道德两大分化。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典型地体现了现代社会的这种形式理性之一特征,即以可计算性为中心。
  
  
  
  正因为市民社会通行市场的计算逻辑,因此,费希特从他人本主义的“爱的宗教”出发,认为国家根本没有必要制定关于夫妻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可能正是考虑到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而且它体现的是市民市场逻辑,因此在立法史上,有的民法典并不包括身份法。《欧洲民法典》也不准备调整婚姻关系,其原因既在于身份关系的伦理性特征明显,固有法特性强,更在于身份关系的市场化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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