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历史背景的回顾,并不足以证明《
民法通则》第
2条注重“财产关系”的正当性。从法典化国家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上的问题,以来自财产关系者居多,为了因应这一实际现象,各国民法之规定也偏重于财产法。从采总则编规定法律行为的民法而言,其法律行为之规定适用于财产行为而来必适用于身份行为,即可见其端倪。民法偏重于(而不是专注于)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复又接纳私法自治原则。此亦一无可奈何之事。
再者,民法的调整手段本为规范财产关系而打造,也从根本上制约着民法向外扩张的势头。民法的武器库里的武器主要是损害赔偿和预防措施。94 我国《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其中的一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归之于所有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或占有之保护措施)中,不是从责任的角度而是从权利的角度立论。此类请求权之成立,本为维护绝对权的完整性而存在,故从权利的角度立论,既无须侵害者有可归责性,也无须受害者有损害之发生。如此,始合于请求权存在之目的,又利于强化对绝对权之保护。而且从权利的角度立论,将请求权之行使让诸权利人自由决定,以贯彻私法自治之理念。
民法上的的损害赔偿则包括自然回复(或称恢复原状)和替代补偿(金钱赔偿)两种方法。95在一般国家,民法上所称之民事责任即指损害赔偿责任。96 “责任者,当为裁判确定后,对义务人财产上之执行。因此,义务与责任之对象迥然不同。负担履行或损害赔偿给付义务者,为义务人,其人。而负责任者,则为义务人之财产,其物。责任不及于义务人,而只及于财产”。97由于自然回复的方法无以用来保护人格方面的利益,实际上金钱赔偿作为替代补偿,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是唯一可行的办法。正因为此,所以无论什么时候它都是法律上主要的补救手段。狄更斯说到英国人时写道:“崇拜他们的法律,这些法律把正义的永恒原则同英镑、先令以及便士的永恒原则结合起来。它们把这一成果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妨害案件上面,从对一个人的名誉的毁坏到对一个人的鼻子的伤害。你们毁了我的女儿--用英镑、先令和便士来补偿!你给了我当头一棒--用英镑、先令和便士来补偿!”然而,这不是法律的过错,它是事物的本性决定的。98 所以,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这也不是民法的过错。民法的武器,其射程所及处,民法的范围亦当止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