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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新人文主义”(其五)

  
  再次,在《民法》与《民法总论》之间,1994年5月梁先生尚有《民法总则讲要》  一书行世。该书第一章即论公、私法之划分,并对为何要作此区分有所解释:
  
  
  
  所谓公与私,乃是相对应的概念。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并进而提倡所谓私权神圣,即人民权利、个人权利、民事权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的正当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 
  
  
  
  在该书中,梁先生仍然坚持其一贯的立场,将现代民法的功能归纳为:
  
  
  
  1。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所谓人权,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中首先是人身权、人格权和财产权。它们是民法上最重要的民事权利,并首先由民法予以规定和保护。尤其是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促进民主政治。……  
  
  
  
  在该书中,作者还引用了自己在耶林逝世102周年时所写的纪念文章:
  
  
  
  人格权,这是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享有民事权利并进而享有政治权利的基础。没有人格权,就不能算是真正的人!曾记得8年前民法通则的问世,使世界法律界为之瞩目。被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 
  
  
  
  《民法总则讲要》共分15章,依次是:1.公法与私法;2.民法的本位;3.民法的意义;4.民法的编纂;5.民法的法源;6.民法的基本原则;7.民法的适用;8.权利与义务;9.民事法律关系(共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等民事法律关系诸要素,以及物三部分);10.民事主体-自然人;11.民事主体-法人;12.民事法律行为;13.代理;14.时效;15.权利的行使。此书代表了梁先生对民法总则--如果不是最早,也是--较早的看法,是从《民法》到《民法总论》的过渡,故尤应重视。此书的上述观点与《民法》中的观点一脉相承,仍不乏“启蒙”的意义。
  
  复次,及至《民法总论》,梁先生在体系上比前书有所调整:将《民法总则讲要》的第3、5、1、2、6章降格为节,置于《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之下;将《民法总则讲要》的第7章“民法的适用”分拆为“适用、解释”,并在前面添加“民法之效力”,合为《民法总论》的第十章殿后;将《民法总则讲要》的第九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改为第二章,更细化为六节,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其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两节,系将《民法总则讲要》的第8章纳入进来,拆解而成,新增加了“民事能力”和“民事责任”两节;将《民法总则讲要》第九章中有关“物”的部分单列出去,另成为《民法总论》的第三章。《民法总则讲要》的其他各章在《民法总论》里顺序仍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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