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澳门地区民法也经历了从罗马式到德意志式的转变。1879年葡萄牙民法典延伸适用于澳门。这部民法典生效于1867年,它虽然也受到《法国民法典》的深刻影响,但是相对于19世纪的其他法典而言,它比较少的依赖于《法国民法典》。 在内容方面,它主要采用了法国法律制度,然而也追随了葡萄牙本身的法律传统,特别是在家庭法和
继承法领域。在风格和体系方面与法国民法典编纂相去甚远,而且处处都表明是由理论家编纂的。 因为这部法典是由科英布拉(Coimbra)大学教授António Luís de Seabra起草的,故又称塞亚布拉法典(Código de Seabra)。 1945年由科英布拉大学法学院Vaz Serra教授为首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1966年5月公布了民法典草案,1966年11月25日经第47344/66号法命通过并正式公布了民法典。 据1967年9月4日第22869号法令延伸至澳门,直至1999年10月1日被《澳门民法典》取代。 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是根据Savigng蓝本或德国式编制法而制订,分五卷:
第一卷:总则,有两编(法律、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法律关系)
第二卷:债法,有两编(一般之债权、各种合同)
第三卷:物权法,有六编(占有、所有权、用益权、使用及居住权、永佃权--已废止、地上权、地役权)
第四卷:亲属法,有五编(一般规定、婚姻、亲子关系、收养、扶养)
第五卷:
继承法,有四编(继承总则、法定继承、特留份继承、遗嘱继承)
从形式上看,这部法典比1867年旧法典有了显著的进步,它明智地参照了德、瑞、意的立法。于是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葡萄牙私法现在究竟是否还可归入罗马法系。 现行的澳门民法典尽管要与1999年回归后的政治及制度性框架相适应,要将相关单行法例重新置于其中,要作一些修改及完善,但“考虑到促进进行民法修订工作之各项因素,在这一规范个人生活至关重要的层面及极其敏感之领域内,实不宜采取造成与现行法律相脱节之做法,而应采取一种实际上较为温和之立法方式”。 故澳门民法典在整个编制上与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并无二致。
我国大陆地区自1949年建国以后,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理论深受前苏联民法的影响。而前苏俄1922年民法可谓是德国式编制法之变体。 1964年苏俄民法,亦然。前者分总则、物权、债、继承四编,亲属则另订为单行法。 后者分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权利能力、外国民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的适用等八编。 我国虽然曾先后三次组织起草民法,均未能成功,目前对这些法典化实践尚未有系统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