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关于民法典之外部系统有二式:一曰Institutiones式,又曰法学阶梯式,或曰罗马式。二曰Pandectae式,又名德意志式。罗马式者,取法于Gaius之法律教科书。优帝以之编纂其法典中之Institutione所袭用之编制法也。其内容共分三编,第一编人事(Persona),第二编物件(Res),第三编诉讼(Actio),法国民法典承受罗马法之编制,分为人(des personnes),物及所有权之各种变动(des biens et des différentes modifications de la propriété)及取得所有权之各种方法(des différentes manieres dont on acquiert la propriété)。罗马式之缺点有:(1)概为原则的规定,缺少可为他部分前提之总则。(2)同为财产法,而未区别性质全异之物权与债权。(3)置关于人格及能力之规定以及亲属关系之规定,于财产编。(4)继承只视为财产取得之一种方法。
德意志式者,取法于德国私法学者之著述所为之编制法也。其特色,一者在于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四编之前,冠以总则一编,以规定各种法律关系之通则。一者在于分财产权为两大部分。曰债权、曰物权,以辨明其性质。首采此制者,厥为萨克逊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然巴威(Bayern)民法草案依此顺序,但将第二编与第三编颠倒,首债权后物权,德意志民法依之。
那么,影响我国民法思想和法典化实践的日本、前苏俄在其民法典的外部系统上采取何种编制法?我国历史上及现在不同法域的民法典或法典化实践又采取了何种体例?
日本旧民法系法人波瓦松纳德起草,于明治23年4月、10日分两次公布,分五编:人事编、财产编、财产取得编、债权担保编、证据编 ,显然是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的压倒性的影响。而明治29年、31年公布之日本民法则是采潘得克吞体系。
我国自清末以降,变法图强。宣统三年,大清民律草案次第完成,是为第一次民法草案。 该草案计分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都1569条,大体采自德日民法。惟未及颁行,清室云亡。民国成立,由大总统命令将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部分,与国体不相抵触者,删去其科刑部分,暂准援用。 1925年完成的第二次民法草案,共1320条。其与第一次草案相较,以债编之变动为多。盖以第二次草案非特将编名债权改为债,且参酌瑞士债法,颇多采纳。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1930年告竣之中华民国民法也是采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凡1225条。 这部法典目前在台湾地区仍然沿用,虽然对总则、债、亲属、继承等编都经修订,物权编的修订也正在进行中,但五编体制并未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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