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次勃兴。至此,作者已经敏锐地洞察到过错责任原则历史发展的波浪式曲线以及背后的“其勃兴总是和人类文明的高峰相伴随”的规律。作者大胆预测:过错责任原则将要在中国出现它的第三次勃兴!作者结合对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责任立法的历史及现状的分析评价,运用系统论的方法论原理,论证了我国民法规范系统与民事责任制度、过错责任原则的和谐统一。作者始终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及精神文明、伦理道德的决定和影响作用。
千呼万唤始出来。作者关于中国式和谐体系的构想终于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归责原则一元化、责任形式多样化、道义援助法律化。
二 主要观点之述评。
(一)主客观统一的过错说。作者认为过错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实质是“对行为的社会谴责,而这种谴责的依据乃是未尽到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去履行他的义务”;过错对行为人而言是其主观方面,对社会而言则是一个客观的认识对象,“在法律上总是表现我若干事实要件的综合”。同时认为衡量过错的根据只能是客观的事实(即客观的标准),并提出两个具体的标准“违反义务”和“未尽义务”。
当时过错理论中主观说一统天下,能提出这种新的观点实属不易。今天主客观统一的过错说已成通说。当然,作者对此论述并不十分详尽,且似有客观说之倾向。后来有学者主张,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见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似更妥帖。 (二)强调过错在确定因果关系中的作用。作者通过分析经典案例,研究有影响的学说,认为因果关系与过错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应借助于过错“在广泛而复杂的事物联系中,划出一定的界限,抽出一定的环节”,并例举《日本民法典》的因果关系规则——原则上以相当因果关系为标准,在特殊情况下以当事人已预见或能预见为限。
有关因果关系的理论,众说纷纭,各执一端,没有哪种学说能取得压倒性的优势。作者跳出因果关系的局限,寻找其与外部的联系,独辟蹊径。 在本书发表的五年后,《侵权行为法归则原则研究》一书中也提出类似的观点。 然《勃兴》一书对此所举的“蛋壳脑袋”案中,过失仅是指对他 人的非法侵害,而在后面所谈的过错则成了能否或应否预见的问题,二者并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