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第十一章中通过《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1989—1997年的各年民事案件初审判决案件数和二审收案数变化情况来分析基层法院法官的司法素质提高了。作者为了证明他所选择的民事案件上诉率变化更能够反映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解释了为什么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经济诉讼排除在外的原因。其中将刑事诉讼排除在外的理由并不令人信服,他说“在刑事案件上,可以说基本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分享了对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比较重大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初审。”(p401)这一说法很成问题,因为基层法院大量审理一审刑事案件,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刑事诉讼也许比民事诉讼更加有资格反映司法现状。民事案件涉及公民生活的影响毕竟还比较小,人们即便觉得案件的判决对自己不公平,也未必象对刑事案件那样关注,因为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更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名誉、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如果以某一部门法案件的上诉率来衡量法官的司法素质以及司法公正问题,那么刑事案件可能是最合适的,如果说民事诉讼的上诉率可以部分地反映司法现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话,那也只能局限在民事诉讼之内,而不具有普适性效果,仅仅以基层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多来确立民事诉讼代表法官素质以及司法的公平程度是无力的,甚至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要得出一个普适性的结论,我认为必须要对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以及其他现象进行深入调查才有可能。作者由此得出的一系列结论:“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说,上诉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基层法院法官司法的绩效。其中可能有司法专业素质的因素,也有司法人员个人坚持了司法职业伦理的因素。”(p412)以及对“司法是否比以前更加不公”提出质疑[20](p415),基本上没有价值——如果有价值的话,最多也就是在民事诉讼范围内。
但是,现在我们即使假设民事诉讼上诉率下降可以作为探讨民事诉讼中法官素质问题,作者的结论是否就完全能够立得住脚呢?在作者步步为营的假想反驳中,作者唯独漏掉了民事诉讼中二审终审制可能导致的问题,许多中级法院的法官都告诉过我,基层法官经常向他们请示案件的审判工作,几年前我在一位任中级法院法官的朋友的办公室里,就亲耳听到有基层法官给他打电话问案件该如何判决,而这未必是作者所谓的事先恶意串通,仅仅是为了判得更加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或者当事人自身就被初审法官告知上诉可能的结果,当事人还需要上诉吗?同时,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胜诉,而其中要付出的成本更是当事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司法更加不公正了,当事人上诉的成本就会提高,因此许多当事人也许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些(比如打点的数额过大)而不再上诉——甚至即便能够胜诉也不再上诉!尽管我没有能够得到实证的数据来证明我的推断,但是作者又何尝有反证反驳我的推断,我只是认为作者仅仅凭借民事诉讼上诉率下降不足以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上诉率下降主要是由于基层司法质量提高、法官的司法素质提高造成的。”(p415)这样危险的结论,至于事实真相如何,凭借现有的实证证据,我只能说不知道——尽管我的经验和直觉使我相信司法底线伦理正被进一步突破,司法职业道德也在进一步滑坡。
未必多余的话
解读这本书不但是一件头疼的事,更是一种智力上的挑战,阅读时豁然开朗的赞同和针锋相对的抵触都让人感到耗思耗神,但是从学术角度讲,这样的读书恰恰是最有效率的读书。本文对这本书进行了几乎逐章逐节的评述,在作者看来也许够胡搅蛮缠的了,但是我认为既然作者的文字建立在一些看起来固若金汤的逻辑基础上,因此完全同意者另说,如果有不同看法那就非得同样在逻辑上与作者对话,仅仅以纯粹理念性的口号和法治、正义之类的词语尽管也能够反驳但更多的是在过嘴瘾,无助于将问题引入纵深探讨,也不足以与作者对话,空洞的不同意不但是无力的,而且更容易助长作者在某些可能的误区里过分执著。因此本文的目的,一方面试图撩开作者被人诟病的所谓“反法治”的面纱,厘清其对中国法治现状和未来的真实忧虑,充分肯定作者作为一位优秀学者的贡献;另一方面,我也试图提醒作者:你一直自负于自己的逻辑严密,但是事实未必如此,我只是一个干了点笨活的挑战者——这样的活未必需要高深的法学功底,要的只是认真对待。
2001/9/23初稿
(本文经萧翰老师授权在此发表,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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