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作者所谓的权力与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权力不是一回事,甚至在作者自己行文中的权力概念也是来回变化,例如作者在分析性而非判断性的表达时,作者使用权力这一概念是福柯权力哲学意义上的权力(p36),这是一种完全与我们一般意义上使用权力的含义不同的权力概念,这种权力的含义永远处于动态之中——没有权力对抗就没有权力,而作者在下判断和结论时使用的权力则明显地与我们日常使用的权力概念吻合(p37),即它是静态的,表达一种状态,一种现在时的常态判断。作者正是用动态的权力分析得出静态的权力结果,但是在这中间缺乏一个有效的转换环节,这就使得其静态权力结果不够有说服力。作者把法治化的纵深开展仅仅看成国家权力运作的方式,并且将它上升到国家法与民间法对抗的高度,而不愿看到法治化的纵深开展还有民众本身的意愿掺杂其间,并且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无论国家愿不愿意,法治思想在客观上得到一定传播,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福柯的权力分析模式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当权力拥有者直接以暴力为后盾完全不讲道理的时候,解构价值观的权力分析方法能够说明问题吗?换句话说,当我们的基本人身自由都没有的时候,当你在街上随时都有可能因为不是出生于这个城市而被逮捕、强制劳动,而且你在荷枪实弹的警察面前除了束手就擒没有别的出路的时候,你还能够说谴责这样的行为仅仅只是权力运作吗?作者在使用福柯权力哲学方式的过程中,确实让我们看到一些不很容易见到的微妙之处,但是也染上了一直被人诟病的简化论弊病,即忽视了“在自由主义和法律确定性这两个方面准确无误的进展”(哈贝马斯语),忽视了国家权力在运作过程中所持有的理念以及这种过程作为法治化过程中必须完成的角度所具有的价值。在作者的论述中,我们一方面看到作者将送法下乡看成纯粹是国家权力向民间渗透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国家权力受到来自民间的巨大阻力。作者并不试图厘清各种不同权力性质渗透的方式和他们要达到目标的决心大小,笼统地赋予了民间抵制的合理性(这样的态度在全书俯拾皆是,详见下文的全书点评)。例如在作者分析的这起案件中,我们完全可以说法官如此费力地摆平案件,动用当地民间力量,其核心的原因在于国家机关认为为了这样一个小案子动用强制性资源不值得——如果换了一个案件,假设某人在公开场合说了一句要推翻现政权,尽管不会有任何现实的危险,这个人也可能会被抓起来,因此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说国家权力在此失效或者效力削弱。作者通贯全书的主线就是,法治化是国家权力试图渗透民间的运作方式,不管是法学学者的倡导还是其他社会力量的推进都是支持国家权力运作的附庸,他们忽视了民间原生态生存方式的合理性,民间的抵制是合理的。以至于作者将这样的思路贯穿全书时,就得出大量与现代法治理念完全背道而驰的结论。作者不区分国家权力与法学学者在法治方面努力的不同之处,甚至根本不在意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权利实现过程中运作程序的巨大差异以及对国家权力干预程度的要求方面的巨大差异,以微观的“不可交流”的“地方性知识”分析单位得出宏观的普适性结论(详见后文评述),因此我们无可否认的是虽然作者为我们描述了一些当代中国法治化的微观图景,这些图景是极有现实意义的,也是许多法学学者不屑于做的工作,使得我们能够看到容易忽视的冰山一角,但是,作者在这些信息中却得出一些违背整个现实事实的结论(详见下文分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