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意义。传统法学理论认为:通过应用语言的、历史的解释学和先例法律,法律能产生一种稳定的、普遍同意的意义。后现代法学理论认为:仔细研究表明,行使权力的人(法官和政府)总能够找到一种法律来支持他们的利益,而另外的一些法律则给予他们犯罪的借口。穷人和少数人是决不可能以自己的方式来解释法律的。
关于法律与社会。传统法律理论认为: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法官应该是无偏私的,无论穷人还是富人,法官都得按照法律的内容来适用法律,而不能按照法官的情感来适用法律。
后现代法律理论认为:法律是有权势的多数人制定来保护他们的利益的,他们将任何威胁其财产和个人的行为说成是“犯罪”行为,尤其是当穷人触犯他们的利益的时候。穷人和少数人将总是更多地被关押、定罪、监禁,而富人犯罪大多不受惩罚。法官应该认识到这一点,寻求保护穷人,反对富人之目标。
因此后现代法学在10年以前被寻求真理、正义、理性和严格性的传统法学家视为洪水猛兽。1990年艾伦·亨特(Alan Hunt)在一篇题为“巨大的恐慌:法律遭遇后现代”的文章中,描述当时法学界的状况是,许多正统的法学家视后现代法学为“Big Fear and the Sloppery Slope”.然而经过70-80年代的哲学思辨和抽象的理论建构之后,进入90年代,随着后现代思想进入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后现代法学在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利特维茨(Douglas E. Litowitz)在《后现代哲学与法律》(Modern Philosophy and Law)一书中说:“到90年代,后现代主义已经变成了为政治理论家和法律学者所重视的一股力量”。1993年,莫茨(Francis J. Mootz III)在“法治在后现代世界是可能的吗?”一文中说:“后现代主义流行起来了。在主要的法学杂志中,越来越多的法学文章在讨论后现代文化和后现代思想的意义,后现代主义主宰着(dominate)当代法学理论。”利特维茨查阅美国法律信息网Lexis-Nexis,发现新近在美国法学杂志上有200多篇文章提到过利奥塔、尼采、德里达、福科和罗蒂这些后现代经典作家的名字,这在20年前是不可想像的。美国五大法学批判思潮--法律与经济学、批判法律研究、女权主义法学研究、法律与文学以及批判种族理论,对后现代法学思想的贡献最多,他们形成一股强大的后现代法学力量,汇集成20世纪末美国法律和法理学中一场声势浩大的“后现代法律运动”。1995年,加里·明达(Gary Minda)全面审视这场法学运动,出版了《后现代法学运动--世纪末的法律和法理学》一书,他在书中断言:“现代法理学没落了”,法理学在80年代以后“不知不觉地朝着一种全新的后现代法理学的形式前进”。利特维茨则在《后现代哲学与法律》中明确宣称:“后现代法律思想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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