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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犯罪原因初探

 
  大多数美国人和社会阶层对淫秽、色情还是持反对态度的。他们批评报刊过多地描写了剌激性事件,危害了社会公告,甚至指责新闻界滥用新闻自由。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大约80%的人要求对淫秽和色情活动加以严格地限制。
 
  美国政府一向是反对淫秽、色情活动的。前总统尼克松曾说过,只要他还在白宫,就不会放弃在社会生活中控制和消除色情的努力。
 
  美国用来对付淫秽、色情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律制裁。美国是具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其制裁淫秽、色情物品的立法大部分就是判例法。即通过对案件的审判而确立的司法准则。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制裁淫秽物品的司法准则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有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1、 希克林准则时期。1873年,当美国最高法院被要求对当年通过的邮政法关于淫秽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时,才匆忙从英国借来了“希克林准则”。1868年英国一位名叫希克林的法官对淫秽提出了这样的定义:如果一个作品有可能导致读者发生堕落和腐化的危险,它就是淫秽的。这个司法准则极其繁重,根据这个准则,只要一本书、一个剧本、杂志或其他作品的一部分是淫秽的,那么整个作品就是淫秽的。这就使得检察人员在清除“猥亵”和“淫秽”方面颇具侵略性。因而受到不少批评。早在1913年,当时的最高法院法官勒尼德·汉德就对希克林准则提出了疑问。他指出:不管它可能同维多利亚时代中期的道德标准是多么一致,对我来说,它似乎并没有对当今时代的理解和道德作出回答。***《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淫秽的定义》,见《犯罪与少年犯罪》第18卷,第61页。**
 
  2、罗斯、梅莫瑞斯准则时期。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斯诉美国”一案中,提出了一个新的准则,即“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如果这个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它的主题是唤起一般人对淫秽的兴趣……,而完全没有任何社会意义,那么它就是淫秽的。”随后,1966年在“梅莫斯诉马萨诸塞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明确了三点:(1)作品的主题从总体上说必须是能引起淫欲的兴趣;(2)明显违反当代描写和表达性事的社会习惯;(3)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从而形成了“罗斯、梅莫瑞斯准则”。这个准则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标准。
 
  3、米勒准则时期。当时,一位名叫玛威·米勒的人,因主动向他人邮寄色情报刊而被指控违反了加利福尼州的刑事法律。米勒不服,上诉于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沃伦·伯格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中,认为淫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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