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第二个特点:礼刑并用,道德规范溶于法律规范。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在立汉上提出“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汉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但是,也应该看到,“孝”作为道德规范赋,对加强家庭的凝聚力是起着积极作用的。例如《户婚 律》在家庭关系方面有父母、祖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的规定。所谓另籍,就是子孙与父母、祖父母分家单独另立门户;异财,是分异家中原有的财产。这个规定,结合《斗讼律》“子孙违犯教令”条有子孙“供养有阙者,徒二年”的规定,可以看出,上述规定是防止子孙对父母、祖父母不尽孝道的措施之一。因为家庭中老人需要照料赡养,如果子孙另立门户,又把财产分掉,就不便照料和赡养老人,显然难以尽孝。当然,“孝”是有其特定的时代和社会的烙印的。但是,无论如何,自古以来,在家庭中提倡对父母、祖父母尽孝,使之老有所养,应该说这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作为法律文化,应该属于传统的优良法律文化之一。
此外,唐律把道德规定赋予法律内容,也加强了它的社会效应,试举一例,《条》“见起火不告救”条规定,如果有人看到某处起火,不呼救或不亲自去救火,要负法律责任,判处徒刑一年。这个事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看,起火的原因与看见起火的人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唐律却规定看见起火的人,应该呼救或自己亲自救火,否则要判处徒刑一年。唐律作如此规定,无疑是为了防止火灾的蔓延,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以加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过去有的学者说:唐律是以社会本位为原则,从这些规定来看,是有他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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