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贼盗律,五寸上条。贼,指叛逆、殴杀伤人等;盗,盗取他人财物。主要内容有关于反叛,如谋反、谋叛,以及关于杀人和盗窃公私财物等。
第八篇,斗讼律,六十条。斗,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讼,诉讼,告状。主要内容是关于架斗殴和告状。
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诈,诈欺,说假话以骗人;伪,伪造,利用假事物以欺骗人。主要内容是有关欺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杂,指“班杂不同”,是各式各样不一致的意思。凡不属于其它篇的(“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皆入此篇。主要内容有国家有丧事不准作乐、私铸钱、借债到期不还,赌博、生产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水利管理、治安管理等。
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捕,逮捕;亡,逃亡,脱逃。主要内容是有关追捕犯人和逃亡的兵士。
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断,审判的意思;狱,监禁罪犯的地方。刑事案件也叫狱。主要内容有关于审判方面的,如司法官员不得出入人罪,即不能将重罪轻判,也不能将轻罪重判,并且要依法判决。也有关于上于诉、执行以及监狱和囚犯的管理等。
从上述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唐律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例完善,结构严谨。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唐律之所以有这样完善的体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唐初社会稳定,封建政治、经济、文化蓬勃发展,封建社会进入鼎盛时期,封建社会所有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已呈现出来,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同时,自秦汉以来,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
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统治者考虑到国家的安危,统治效能的提高,再就是封建统治的物质基础了。唐代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作为对广大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耕种土地和各种徭役,都需要劳动人手,所以把户口、婚姻列于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开始,把一家一户治理好,对封建统治秩序的维护有着直接影响。故户婚放在职制之后。封建国家以备征战和生活所需,有了土地人口还要把剥削所获,收藏起来加以保护,故《厩库律》列于户婚之后。土地人口、封建国家的财物需要武装来保护,故《擅兴律》列于厩库之后。下列《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三篇是从犯罪行为对封建国家危害性大小依次排列的。因为贼盗是直接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官僚地主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的犯罪,故《贼盗律》放在擅兴之后。打架斗殴,欺诈伪造,也危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但它轻于贼盗,故《斗讼律》、《诈伪律》放在贼盗之后。《杂律》是不能归类的内容,拾遗补阙,都放在一起成为一篇。《捕亡律》、《断狱律》两篇,是对犯罪者逮捕监禁、审讯、判决、执行,故放在诸篇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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