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律师行业的双重监管体制
律师的任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既没有委任机构的直接管理,也没有推选机关的民意监督。为此,《律师暂行章程》设定了特殊的以登录、惩戒为中心的司法机关、行业团体两机构双重管理、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登录、惩戒两个方面。
律师通过考试,或因符合法定免试条件而取得律师资格后,若要正式执业,首先必须在审判机关实行登录。律师登录的直接主管机关为各省高等审判厅。根据《律师暂行章程》,登录程序有两个步骤。第一,获得律师资格者,须向司法总长领取律师证书。而司法总长在发放律师证书时,同时将该律师列入总名薄。第二,已领证书的律师,应在准备执业区域内的高等审判厅登录于律师名薄。
登录既是对律师进行资格复审以及身份查验的重要程序,也是对于执业律师进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申请执业者是否符合律师条件,包括在身份和职业两个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要通过登录程序进行审查。法律规定,在职业方面,申请执业律师者,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领取薪金的公职,不得兼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在身份方面,申请执业律师者,必须为“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必须在此前未受过徒刑以上之刑事处罚,且不处于“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后、尚未有复权之确定裁判”阶段。而在这两个方面的审查,按规定,除了在参加律师考试时进行部分审查外,主要通过登录程序进行审查和复审。其次,登录程序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实现对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没有可直接对其发布强制性指令的上级机关,其与职业相关的日常活动不受其他机关的约束。因此,对于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在司法体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开展业务的区域,一般情况下,以省为单元。取得律师资格者在确定开展业务的区域后必须于管辖该区域的省高等审判厅进行登录。登录后,高等审判厅通知本辖区的各级审判机构,准予该律师执行职务;同时,开始实施对该律师的监督、管理。
就律师职业而言,对其最重的处罚是实施律师惩戒。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对于律师的惩戒,必须依法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惩戒与否。不仅对于惩戒与否的决定权由司法机关行使,即使是对于律师惩戒诉讼的提起权,也严格限制在司法机关。地方检察长对于执业律师,如认为其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惩戒者,即可依其职权,呈请高等检察长,提起对该律师的惩戒诉讼;律师公会对于律师惩戒的申请,也必须经由地方检察长呈请,不得径自呈请。
对于律师执业的管理和监督,除了由司法机构通过名薄登录实现外,《律师暂行章程》还规定,由律师公会对执业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从性质上,律师公会属于民间团体,由律师自行组成、自行管理的行业组织。但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加入律师公会,又具有强制性。《律师暂行章程》第22条规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经考试、登录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只有加入律师公会,接受律师公会的监督、管理,方才最终取得执业资格,开始执业。依据《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公会对于执业律师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持律师的从业品德。《律师暂行章程》第28条规定,律师公会应制订会则,以“维持律师德义。”司法机构对于律师的监督、管理,主要侧重于执业律师在身份和职业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业务范围是否超出法定限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诉讼结果与当事人利害攸关,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起到当事人与法律的中介作用,而律师的行为不仅对于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也从整体上影响到司法体制的运作,影响到民众对法律体系的评价,因此,对于律师的行为仅仅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律师通过业务的执行,一定程度上承担起维持正义,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任务。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基于这一考虑,《律师暂行章程》规定了律师公会从品德上加强对律师监督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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